8、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局部通风机本身电器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的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要进行登记和上报。
9、凡是发生无计划停电而未影响通风系统正常运转时,在上报后,经调度同意后,安排机电队井下专职电工与机电技术员去事故现场查明停电的事故原因,经机电部同意后,调度才能安排井下电工恢复送电。在恢复送电前,井下瓦检员必须先检查掘进工作面及其他工作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只有瓦斯浓度不大于0.5%时,井下瓦检员汇报调度室后,再由调度安排专人去恢复送电。
10、凡是发生无计划停电影响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在停风后,瓦检员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到新鲜风流处,进行处理。
11、凡是发生无计划停电影响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排放瓦斯的,矿当天总值班人员必须在当班组织安监部、调度室、机电部、通防部及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由安检部负责存档保存。
12、凡是发生无计划停电影响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运转且必须排放瓦斯时,必须制定专项排瓦斯的安全措施,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内)与工作面回风流(回风流内距车场交岔点15m处)必须进行瓦斯排放。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必须做到“手对手”、“口对口”,将当班检查地点的“一通三防”情况和遗留问题交接清,相互填写交接记录后用就近电话向瓦斯监控室汇报,瓦斯监控室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并返打电话证实瓦检员的交接地点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员对井下所有变(配)电所(点)进行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对于临时停风的局部通风区域,当停风时间不超过8h,并且停风区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有可靠的通风安全监测数据的用监测数据,没有监测数据的用瓦检员在栅栏口的人工检查数据)时,按预先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通防部负责人现场指挥(由瓦检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协助),在安全员的监督下,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当停风时间超过8h或者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由矿总工安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现场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13、通修队完善监控系统,建立瓦斯超3%风机闭锁系统。同时定期检查分站备用电源,对不能满足停电后连续供电2小时的,及时跟换电池。
14、无计划停风的瓦斯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如因检修等原因要停电停风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领导批准。
15、为杜绝无计划停风现象,局部通风机必须有可靠的双电源回路,且必须有“三专两闭锁”装置,从而保证风机的可靠运转。
五、预警行动:
如发生停电停风事故后,任何人都有报警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当事人或队组,不能以任何理由瞒报、谎报。一般情况要逐级汇报,特殊情况可越级汇报。
1、汇报内容
(1)、事故发生地点、时间、性质;
(2)、事故简要经过;
(3)、事故的原因、性质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2、指挥者和待令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能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3、在处理事故时,要听从统一指挥,以冷静的态度、敏捷的思维、积极的手段,把危害程度控制在最低,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4、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要按事故大小及危害程度,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
5、要总结事故的经验和教训,以免发生同类事故,避免连带其它事故的发生。
六、撤离路线如下:
1、111102回风顺槽→一采区轨道巷→一采区绕道车场→副斜井→地面
2、111102运输顺槽→一采区轨道巷→一采区绕道车场→副斜井→地面
3、111103运输顺槽→一采区轨道巷→一采区绕道车场→副斜井→地面
4、111103回风顺槽→一采区轨道巷→一采区绕道车场→副斜井→地面
5、东翼辅助回风巷→一采区轨道巷→一采区绕道车场→副斜井→地面。
6、110901运输顺槽→一采区绕道车场→副斜井→地面。
7、110901回风顺槽→回风联络巷→副斜井→地面。
8、一采区运输巷→一采区绕道车场→副斜井→地面。
9、回风立井→一水平→副斜井→地面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