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制定
制定员工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以确保员工岗位规范的有效执行,措施应:
(1)结合我矿自身的特点和员工不安全行为特征;
(2)涵盖影响我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的各类因素;
(3)针对不同类型的不安全行为分别制定。
5、员工培训教育
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机制,以提高员工安全知识、意识和技能,员工培训教育应:
(1)明确员工培训与绩效考核的职能部门及人员,并有绩效考核制度;
(2)有足够的培训资源;
(3)每年至少对全员进行一次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为主的体系培训。
(4)每年末进行一次基于风险管理和事故分析统计的培训需求调查,并形成《培训需求调查报告》;
(5)每年末对上年度培训计划的可行性和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年度《培训绩效评估报告》;
(6)每年末根据上述两个报告,编制下年度培训计划,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7)明确员工分层和分类培训内容与周期;
(8)对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针对性的矫正培训;
(9)建立员工培训信息档案;
(10)每次培训结束,形成单项《培训绩效评估报告》;
(11)确保培训机构和师资,有相关资质证书;
(12)对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进行考核或考试,并有完整的培训台帐;
(1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前对员工进行培训并有记录;
(14)新入矿员工要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6、员工行为监督
建立完善的员工行为监督制度,及时对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应:
(1)确定监督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监督、考核人员;
(2)明确监督范围、方式、频次;
(3)对监督结果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并制定改进计划。
7、员工档案
建立健全员工档案,全面掌握员工信息,以实现分类管理,并确保:
(1)所有在岗员工的档案齐全;
(2)每个员工档案的信息内容完整(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身体状况、职业技能等级或职称、参加工作时间、简历、培训情况、违章情况、受奖情况、受处分情况、职务或工种变动情况记录);
(3)对档案内容进行分析、评估,明确需重点监控对象。
七、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
(一)通风管理
建立并保持通风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通风系统中潜在的风险。通风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和工作面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采区应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自然发火严重矿井的采区等,要设专用回风巷;
(2)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保持完好无损,通风巷道保证有足够的断面并保证不失修;
(3)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4)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5)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6)局扇通风要符合《规程》的要求,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能自动切换,保持连续均衡供风;
(7)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各种参数符合规定,并定期进行反风演习;
(8)通风基础测试报告、记录齐全。
(二)瓦斯管理
建立并保持瓦斯管理程序,通过瓦斯检测,及时掌握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并采取措施,确保瓦斯得到有效控制。瓦斯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完善瓦斯管理制度
(1)明确瓦斯防治责任,并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
(2)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不断改进和加强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
(3)严格制度的贯彻与落实,实行群防群治;
2、强化瓦斯检测
(1)有瓦斯检测专门机构,且人员配备满足要求;
(2)每年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
(3)相关入井人员按规程规定携带便携式或光学甲烷检测仪;
(4)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瓦斯检查记录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5)瓦斯检查人员严格按程序进行交接班;
(6)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及检查次数符合《我矿安全规程》规定;
(7)每日按程序规范进行瓦斯情况汇报。
3、制订瓦斯隐患处理措施
(1)有瓦斯积聚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
(2)排放瓦斯前必须先确认回风系统的人员已撤退完毕,电源已全部切断,并已设置警戒栅栏、警标和停电牌;
(3)每次排放瓦斯都应做好记录,建册登记;
(4)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警示标志;
(5)长期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
4、采取瓦斯隔爆措施
(1)在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间设置主要隔爆水棚;
(2)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煤层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的其他巷道设置辅助隔爆水棚;
(3)对隔爆设施实行挂牌管理,定期检查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
5、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瓦斯抽放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瓦斯抽放系统符合《我矿安全规程》规定和AQ1027-2006标准,并按周期对抽放系统进行测定,确保系统参数合理、运行有效;
(2)地面抽采与地下抽采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应综合采取投产前的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开采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措施;
(3)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必须最大限度地抽采;
(4)矿井生产计划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采掘生产活动应始终在抽采达标区域内进行;
(5)掌握瓦斯基础参数,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的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瓦斯含量,达到《AQ1027-2006规定的标准。
(三)防突管理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应建立并保持防突控制程序,通过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及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有效控制突出风险。
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
防突管理应确保:
1、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确定煤层和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2、不同突出危险性的煤层或工作面,应有针对性的防治突出措施;
(1)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应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煤层,应采用措施预抽煤层瓦斯,确保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掘进工作面在预抽钻孔的掩护下进行作业。
(2)突出危险工作面应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3)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3、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应进行效果检验并确保措施有效,防突措施无效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
4、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四)防治水管理
准确掌握井田及其周边地表水系、地下水和采空区积水等分布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水位情况,评估地表水和各地下水系的风险,防治水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方针,组织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制定“探、防、堵、截、排”的综合防治措施;
(2)井下防水、排水系统设计合理,能力满足实际需要;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针对主要含水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报;
(4)每年雨季前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5)防治水设施完善、设备齐全;
(6)防治水专项应急预案完善。
(五)防尘管理
建立健全防尘系统,有效降低各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并满足:
1、矿井下列巷道应设置防尘洒水管道:
(1)主要进风大巷;
(2)主要回风大巷;
(3)主要运输巷;
(4)带式运输机斜井与平巷、盘区进、回风巷;
(5)采掘工作面所属各巷道;
(6)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
(7)转载点;
2、所有水幕灵敏可靠,封闭全断面,使用正常,在下列地点应设置净化水幕:
(1)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水幕距工作面上下出口不得大于30m);
(2)掘进巷道(在距迎头50~200m范围内);
(3)多巷掘进在回风巷风流汇合处下风侧200m范围内;
(4)运输顺槽的转载点、溜煤眼上口及破碎机处;
(5)采区、盘区回风巷在与其相连的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口下风侧50m范围内;
(6)主要进风大巷、主要回风大巷;
3、下列设备应设置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并确保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正常使用:
(1)采煤机;
(2)液压支架;
(3)综掘机、连采机、掘锚机;
4、防尘基础管理完善
(1)及时清扫巷道洒落的煤矸、浮煤,巷道积尘按冲洗周期定期冲洗;
(2)按规定的周期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浓度,且不超标;
(3)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完善;
(4)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完善,技术资料齐全。
(六)防灭火管理
建立并保持防灭火管理程序,以消除和控制矿井火灾风险,并确保:
1、防灭火设计符合《我矿安全规程》规定;
2、新建矿井、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年对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3、内外因发火管理和火区管理符合《我矿安全规程》规定;
4、防灭火基础管理符合下列规定:
(1)有防灭火管理制度、矿井防灭火系统图;
(2)及时对地表塌陷裂隙进行回填;
(3)有防火密闭管理台帐、火灾预测预报管理台帐、采空区技术管理档案;
(4)有井上、下防火措施。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材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5)有黄泥灌浆、均压、注氮等防灭火技术措施。
(七)监测监控管理
各我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对矿井各重要场所“一通三防”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监测,以及时掌握各种数据变化情况,并可实现对矿井相关设备的自动化控制。监测监控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齐全,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要求,系统运作不间断、不漏报;
(2)瓦斯传感器必须按期调校,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要准确,监控中心能适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
(3)当瓦斯超限时,能够及时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迫使停止采掘等生产活动,并及时按程序进行汇报;
(4)定期对各种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做出趋势判断;
(5)相关记录、报表内容应与实际相符。
(八)采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