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5、放炮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距离。
6、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7、操作准备
8、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①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②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③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梭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④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⑤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①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粘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②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
9、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10、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4)、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11、操作顺序。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 装配引药。
(2) 检查瓦斯。
(3) 装药。
(4) 封泥。
(5) 检查瓦斯。
(6) 敷设爆破母线。
(7) 警戒。
(8) 爆破。
(9) 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12、正常操作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1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压风或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①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②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③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气时。④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⑤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⑥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⑦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⑧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⑨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⑩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13、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14、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顺序是: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墙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15、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低、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浓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低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低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16、敷设爆破母线。
(1)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2)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5)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
17、联线方式与接线。
(1)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电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18、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在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19、警戒
(1)必须有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的安全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