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程概况
根据4-2煤辅运大巷内积水情况,经现场勘查决定在辅运大巷低洼处施工小水仓,为保证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特制订本措施。
二、 施工地点
施工地点: 1、辅运大巷 米处(04机头上侧35米)
2、辅运大巷2200米处;
3、辅运大巷2600米处,同时于2580米处施工一个设备仓;
4、辅运大巷 米处;(原掘进队水仓下侧20米)
5、辅运大巷3300 米处;
水仓规格:长*宽*高:1500*1000*1500mm 深:500mm
设备仓规格:长*宽*高:1500*1000*1500mm
三、 施工方法及顺序
1、施工工艺
采用普通钻爆法爆破,并配合风镐成型。
施工方法
采用煤电钻打眼;采用MFB-100型发爆器起爆,专用两芯胶质放炮母线进行爆破作业;使用无轨胶轮车将碎岩运走。
施工顺序
顶帮检查?遮挡电缆、设备?打眼、装药、放炮?装运岩石?根据成型情况用风镐进行修理?喷浆?成型。
四、 避灾路线
1、水灾避灾路线:
施工工作面→4-2煤辅运大巷→(主、副、回风)井→地面。
2、火灾避灾路线:
施工工作面→4-2煤主(辅)运输大巷→主(副)斜井→地面。
3、瓦斯、煤尘事故避灾路线:
施工工作面→4-2煤主(辅)运输大巷→主(副、回风)斜井→地面。
4、顶板灾害避灾路线:
施工工作面→4-2煤主(辅)运输大巷→主(副、回风)斜井→地面。
五、 安全技术措施
一 、施工准备
1、施工前,由队长负责组织,技术员负责贯彻批准的《4-2煤辅运大巷临时小水仓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后进行贯彻学习并签名,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作业。轮休或请假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学习签名并考试合格。
2、施工前,必须先确定好打眼位置,人员设备到位;
3、开工前,应检查通风状况,确保风流正常,符合煤矿管理规定。准备好各种支护材料。
4、每次开工前,班组长、验收员、安全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确认制”,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开工。
二、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1、放炮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培训,取得放炮员资格证,由专职人员担任。
2、放炮员必须按本班计划,亲自到火药库领取当班所需数量的炸药、雷管,严禁运送炸药雷管人员乘坐同一运输车辆。
3、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装运,雷管必须装在非金属的雷管箱内,且箱子必须加锁,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在放炮员的监护下,由熟悉《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人员运送,严禁一人同时运送雷管和炸药。
4、领取的炸药、雷管应及时运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行走时要注意避开电缆和金属导体,运送人员不能同时并行,前后距离应不小于10m。
5、运送到工作面的雷管、炸药,应分别存放加锁,且放在顶、帮完好、支护牢固、无带电体、导电体的安全地点,除打眼放炮外的闲杂人员,必须撤至安全距离以外的工作地点。
6、装配引药时,应在安全距离以外顶、帮完好的地方,避开电缆、铁管等金属导体,装配引药的数量,应以当班所需数量为限。
7、取雷管时,应先将脚线顺好,逐个使用,严禁从整束中抽取雷管。
8、每孔的装药量应按《技术措施》中的要求执行。
9、炮眼内装好的药,在未连接之前,雷管的两根脚线应扭结成短路,挽结在炮眼口内。
10、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328.329条的规定,严禁放明炮,糊炮和非放炮器放炮。
11、放炮母线与脚线连接,检查线路的通电工作,只许放炮员一人操作。
1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放炮:
(1)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留有伞檐;
(2)在放炮地点20米以内,有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3)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聚高聚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瓦斯浓度超标、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组长、队长,及时处理。在做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放炮。
13、放炮前后,附近20米以内的巷道,应视具体情况洒水降尘。
14、连线工作必须认真细致,连线完毕后,放炮员必须将接线网路全面检查一遍,以防错接、漏接,只有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与放炮线连结。
15、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职人员在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警戒距离以外的地点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位置必须有醒目标志和设置掩体,由于施工地点位置特殊,进出人员较多,警戒人员应勤转、勤看、勤喊。
16、警戒安全距离为:直巷为150米,直角拐弯巷100米,警戒设在辅运大巷在爆破位置前后各100米处,相邻各联巷口均要设警戒,确保放炮时没有人员通过放炮地点。
17、放炮前,放炮人员与其他人员必须撤到距放炮地点安全距离以外的地方,放炮员最后离开。
18、放炮前,放炮人员必须征求警戒人员的意见,确信无问题,然后大喊三声:“放炮了!”至少等5秒后才能将放炮母线接在放炮器接线柱上,进行充电放炮。
19、通电以后没有爆炸时,放炮员应取下钥匙,取下母线,扭结成短路,至少等15分钟后,才能沿线路检查。
20、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21、多头挑顶时,先完成装药、联线工作的工作面班组长,应及早派人通知其他工作面的工作人员,若在安全距离以内,应撤出所有工作人员;在安全距离以外时,必须停止作业,找一顶、帮完好的地方躲避,只有等炮响过后,方可进入工作面,先进行“敲帮问顶”工作,后开始工作,严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作面同时放炮。
22、爆破过后,至少等30分钟通风后,且工作面炮烟散尽,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进入工作面,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护、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立即处理。
23、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班组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代清楚。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瞎炮的,可重新连线放炮;
(2)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严禁用镐刨或从瞎炮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中拉出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
(4)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的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瞎炮未处理完毕之前,严禁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24、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检查瓦斯)” 、“三保险”(拉绳、挂牌、站岗)和“三人联锁放炮(爆破作业装药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爆破作业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护情况,将自己携带的爆破命令牌交给安检员,安检员监督瓦检员检查瓦斯、煤尘,检查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按照“三级信号”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完毕后,三牌各归原主。)”制度。
25、剩余和未爆的雷管、炸药必须及时收集,妥善保管,严禁在巷道内乱扔乱放,对于本班未用完的炸药、雷管由放炮员与下班放炮员对口交接清楚,或者交于火药库。
26、其他有关方面将按《煤矿安全规程》和《装药放炮工操作规程》中的有关方面执行。
三、顶板管理措施
1、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使用临时支护。
2、严格执行“敲帮问顶” 制度(敲帮问顶指“一人观察照明,一人用长把工具敲击顶帮,声音清脆响亮,表示顶板完好,有嗡嗡声音及异常声音表示顶板离层,对此应立即处理”),随时处理顶帮活石、危岩,防止片帮伤人。
3、在“敲帮问顶”时,班组长必须指定专人监视顶板,问顶工作应自外向迎头,自顶向两帮,使用长把工具逐段进行,设置好临时支护,再进行其它工作。
4、做好矿压观测工作,对施工过的巷道必须及时观察有无异常现象。
5、锚杆托板应紧贴巷壁,不得有松动现象,锚杆外露长度不得超过50mm。
四、运输管理措施
1、 在使用车辆运送物品前,必须检查好车辆的安全问题,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做好车辆的管理工作。
2、车辆必须按照井下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进入其他巷道,防止出现意外事故。
3、在车辆运输范围内的巷道上,应有醒目的机车运输标志牌。
4、车辆的驾驶员除持有交通部门颁发的执照外,还必须进行入井安全培训,取得井下工作安全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驾驶。
5、车辆入井前,驾驶员必须戴自救器、安全帽、矿灯、穿胶鞋,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酒后驾车,井口必须有“检身工”检查。
6、非司机人员严禁上车操作。
7、入井车辆申审合格,电气系统完好,严禁其他车辆入井。
8、入井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前后照明装置完好有效。
9、每辆入井车辆必须配备两台干粉灭火器。
10、车辆在井下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通过巷道交叉口和拐弯处前50米,减速鸣号慢行,其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驾驶员应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11、在工作面车辆与人相遇时,应先鸣号并减速慢行,其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驾驶员应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不得强行行车。
12、车辆各种灯光必须齐全有效,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灯光。
13、车辆在井下运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异常停车,驾驶员需离开车辆时,必须先关闭发动机,制动牢固,但不得关闭前后灯,将驾驶室两侧门关闭、锁牢后方可离开车辆。
14、车辆在井下运行中,若出现异常或有事需要与地面取得联系时,应立即向调度室或车管单位报告。
15、井下调车作业时,驾驶员应先查看调车路线,在调车路线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做到确保安全调车作业。
16、凡入井人员上岗前不得喝酒;入井人员精神状态良好,严禁疲劳驾驶。
17、任何车辆严禁在主副井筒任何地段停车存放,否则停止运输。
18、全体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熟悉井下运输系统,无听力、视力障碍,无不宜驾驶车辆等疾病。
19、严禁开“英雄车”,严禁超车,车辆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运行。
20、.严禁人员搭乘运输车辆。
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