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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2月10日

5.3加强抽放

加强瓦斯抽放工作是防止瓦斯积聚的有效措施,矿井应建立完善的瓦斯抽采系统,对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等地点瓦斯治理有针对性抽采措施,采用负压方式把采掘工作面以及局部积聚的瓦斯通过抽放管路抽出,使抽放地点瓦斯浓度稀释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浓度以下并且排出。具体措施有:

  1. 上隅角高位钻孔抽放,在采煤工作面上顺槽内施工抽放钻场,通过施工大孔径长距离抽放钻孔,抽出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裂隙带内的瓦斯。
  2. 煤体预抽瓦斯,通过上顺槽内的钻场向煤体内施工大孔径长距离抽放钻孔预抽煤层内瓦斯,使采掘工作面煤体内瓦斯含量提前释放。

6 处理瓦斯积聚的安全技术措施

矿井瓦斯在井下一些局部地点容易积聚,导致瓦斯超限,必须按照瓦斯排放管理制度和局部瓦斯处理方法,及时进行处理。

6.1对于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积聚的瓦斯:

可以利用加大风流通过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将瓦斯等有害气体带走;同时利用上隅角高位抽放钻孔进行抽放瓦斯。

6.2炮眼内积存瓦斯的处理:

打好炮眼后,要及时装药,装药前用炮棍在炮眼捣实,以便排除炮眼内的瓦斯;火药要顶到炮眼底,装药后随即用炮泥将炮眼填实、填满。

6.3巷道冒顶空间里积存的瓦斯,可以用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挡风板引风法,即在巷道支架顶梁上钉挡板,把风流引到冒顶处,吹散积存的瓦斯。

(2)充填隔离法,即在支架顶梁上钉木板或荆笆,然后用黄土、砂子或惰性气体充填、堵塞空间,排除积聚的瓦斯。

6.4处理停风的独头掘进巷道中积存的瓦斯:

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排放措施,控制送入独头巷道的风量排放。瓦斯排放后,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恢复正常通风。

6.5刮板输送机底槽处积聚瓦斯的处理措施

刮板输送机停止运转时,底槽附近有时会积聚高浓度的瓦斯。在运煤时,刮板与底槽之间摩擦产生的火花能引起瓦斯燃烧、爆炸。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排除该处的瓦斯。

(1)设专人清理输送机底下遗留的煤炭,保证底槽畅通,使瓦斯不易积聚。

(2)保持输送机经常运转,即使不出煤也让输送机断续运转,以防瓦斯积聚。

(3)吊起输送机处理积聚的瓦斯。如果发现输送机底槽内有瓦斯超限的区段,可把输送机吊起来,使空气流通而排除瓦斯。

(4)如果有压风管路可以将压风引至槽底进行通风,排除积聚的瓦斯。

6.6预防瓦斯爆炸点火源的措施

预防井下出现瓦斯爆炸点火源的措施有:

(1)严格井口检查制度,禁止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下井。

(2)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确保各种矿用产品符合煤矿安全防爆标准。

(3)做好机电设备的管理,选用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彻底消灭井下电气发火和静电火源。不准带电检修或迁移电气设备。只有在安装电动机开关的地点附近20米巷道内的瓦斯浓度小于1%时,才准送电启动。

(4)严格管理和限制煤炭生产中可能出现的火源、热源,防止摩擦撞击点火。如采煤机截齿与坚硬夹矸摩擦而产生火花、小绞车钢丝绳摩擦火花、金属支架撞击火花。

(5)防止爆破火源,爆破时采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防爆型发爆器,并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严禁明火放炮和防糊炮,正确处理瞎炮。

(6)防止明火和其他火源。井下禁止吸烟,应使用防爆的照明灯,禁止打开矿灯。

6.7采掘工作面必须执行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制度,按规定施工前探钻孔。

6.8采掘工作面必须按《防突规定》执行安全防护措施

(1)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自救器。

(2)掘进工作面的入风侧必须设置至少两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间距不得小于四米。

(3)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和压风自救系统。

(4)远距离爆破:采煤工作面爆破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掘进工作面爆破地点必须设置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或避难硐室中,爆破地点距工作面不得小于300米。

7 采掘工作面瓦斯管理安全措施:

7.1采掘工作面瓦斯管理安全措施:

(1)采煤工作面要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24小时盯岗制度。

(2)瓦斯检查员必须每班认真检查上隅角气体情况,并每班给调度室汇报2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出现瓦斯局部积聚、超限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立即责令采面停止一切工作,处理完积聚瓦斯后方可恢复工作。

(3)工作面风量必须严格按计划配风,测风人员对采面风量按规定每旬测定一次外,其它时候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测风,保证风量稳定、可靠。

(4)工作面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每次进行放炮作业都必须做好瓦斯检查,并认真填写“一炮三检”记录。

(5)采面上、下出口,特别是在上隅角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打眼、放炮,端头支架迁移,上隅角放顶回收、支护等作业时,瓦斯检查员必须先严格检查瓦斯,只有在瓦斯不超限时方可进行打眼放炮等工作,坚决杜绝瓦斯超限作业。

(6)强化电气设备管理,特别是采面及上隅角附近所用的煤电钻及电缆必须保证完好,杜绝电气失爆。采煤队安排电工负责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7)工作面上隅角及时回柱放顶,严禁滞后。

(8)工作面严格执行“只认瓦斯不认人”制度,瓦检员有绝对的停产、撤人的权利。气体超限可立即停产处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72条、173条、174条、175条、176条有关规定。

(9)上隅角出现瓦斯浓度达到2%,体积0.5m3以上的积聚超限现象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173条规定,在附近20米以内停止工作,撤除人员,溜子也立即停止运转,瓦检员负责,经处理浓度降到1%以下方可开工。

(10)采面回风流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72条规定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必须停止工作面作业,撤除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1)每次出现以上第九、十条情况时,瓦检员必须做好瓦斯处理结果记录,交接班时必须认真仔细交接采面瓦斯情况,并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12)根据上隅角易积存瓦斯的特点,必须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处理,一是进行上隅角高位抽放瓦斯,二是利用导风幛引风的方式排除上隅角瓦斯,三是利用高压水枪射水增加风流流速来稀释积存的瓦斯。

(13)上隅角每次放顶、回柱前,必须用乳化液枪先将上隅角顶、帮冲洗一遍,并经瓦检员检查气体不超限后方可开工。

(14)上隅角浮煤必须班班清扫干净,采空区浮煤必须攉干净,严禁浮煤压入在老塘内。

(15)上隅角每班由施工队领导或安全员负责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上隅角离顶300mm、离帮200mm处(位置根据实际情况定),连续检测气体情况,发现瓦斯超限,按上述第十条执行。

(16)工作面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严格按规定加强管理,传感器必须每7天调校一次,采煤工作面瓦斯传感器每15天进行一次瓦斯超限断电实验,保证瓦斯断电系统功能完好,传感器的挂设位置必须符合规定。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离工作面距离不得大于10米。

(17)严格落实 “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对破坏“一通三防”设施者进行严惩。

(18)安检人员必须对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采空区浮煤清扫情况和采煤队有关人员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携带和使用情况等。

7.2 掘进工作面瓦斯管理安全措施:

(1)强化局部通风管理,严格按计划配风,局部通风机严格按规定及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安装使用,杜绝局扇循环风和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

(2)掘进工作面局扇必须设专人管理,以确保正常运转,严禁无计划停风,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扇或断开风筒,严禁损坏局部通风设施。

(3)严格按安全质量标准要求接设风筒,做到接头严密不漏风,无破口,吊挂平直,逢环必挂等。

(4)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当局扇停止运转时或工作面瓦斯超限时,都能自动切断供风巷道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5)交接班或临时停工时,不得停风,因检修或其它原因有计划停风时必须按局扇停风措施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瓦检员到位,检查工作面、风机及启动装置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当检查结果符合规程规定,方可开动局扇进行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除瓦斯措施进行处理。

(6)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放炮员和班组长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必须随身携带,当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7)工作面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严格按规定加强管理,瓦斯传感器定期调校,并进行瓦斯超限自动断电的瓦斯电闭锁实验,保证监控系统功能完好。传感器的挂设位置必须符合规定,瓦斯传感器离工作面距离不超过5米。

(8)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米,保证迎头风量。

(9)电气设备严禁失爆,发现电气问题,电工要及时处理。

(10)掘进作业严格落实执行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

8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进行瓦斯检查和处理

(1)掘进工作面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2)掘进工作面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3)掘进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4)掘进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5)掘进队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6)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7)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符合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且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8)每个采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将检查结果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9)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3次。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3次。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做到 “三对口”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本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10)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11)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必须设甲烷传感器,距工作面迎头不大于5m。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保证灵敏可靠;当工作面瓦斯浓度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12)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回风巷中距工作面煤壁线10米内);井下其它地点甲烷传感器的设置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

(13)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甲烷传感器必须安装在坚固的支护处,防止冒顶以及其它的机械损伤。安设在掘进工作面中的甲烷传感器,爆破时由瓦斯检查工将其移到安全防护地点,爆破后再按要求移回规定的位置。瓦斯检查工以外人员不得擅自移动甲烷传感器。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人为封堵甲烷传感器。

(14)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8条规定要求。由于瓦斯超过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15)加强供电管理,严格执行停送电管理制度,避免漏电接地事故,严禁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避免撞击和摩擦火花,杜绝明火作业,消灭电器失爆。

(16)炮掘工作面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7)班组长、机电工和综掘机司机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当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至全风压通风的进风风流中,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或其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9矿井瓦斯监控系统

营城矿业采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主要是在井下采掘工作面及需要监测瓦斯的地点安设多功能探头;这些探头不间断的监测设置地点的瓦斯浓度,并将监测到的瓦斯浓度通过井下处理设备转变为电信号,通过电缆传至地面机房,地面机房通过信号处理器,将电信号转变为数字信号在屏幕上显示出来,从而实现动态监视和存储矿井瓦斯浓度变化、馈电、断电数据。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组成如下:

9.1地面监控中心站

地面监控中心站是整个监控系统的核心,负责整个系统设备及监测数据的管理、定义配置、实时数据采集、分析处理、统计储存、屏幕显示、查询打印、实时控制、远程传输、画面编辑、网络通讯等任务。

9.2系列化智能监控分站

主要完成对所监测的传感器数据采集、数据预处理、分类显示、报警、断电控制、与地面监控中心站的数据通讯、所接传感器的集中供电等。

9.3各种模拟量传感器、开关量传感器及断电控制器

各类模拟量传感器、开关量传感器及断电控制器是整个监测系统最前沿的指令执行终端设备,负责对各监测点的物理数据采集、就地显示、超限报警、信号传输。

10避灾路线和避灾措施

10.1发生瓦斯爆炸避灾路线:

七采区:采煤工作面→入风皮带道→七采区入风上山→-610运输大巷→七采区紧急避险硐室→副立井→地面。

八采区: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入风皮带道→八采区集中皮带下山→八采区入风上山→-610运输大巷→七采区紧急避险硐室→副立井→地面。

掘进工作面→八采区集中皮带下山→八采区入风上山→-610运输大巷→七采区紧急避险硐室→副立井→地面。

10.2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遇险人员的避灾方法:

(1)事故发生后,遇险人员不要惊慌,要保持冷静,迅速判断发生事故的地点和自己所处的位置。

(2)当遇险人员位于事故地点的上风侧时,应迎着风流撤退,位于下风侧时,可迅速使用自救器或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尽快由捷径进入新鲜风流中。

(3)如果在撤退过程中遇有冲击波及火焰袭来时,应背向冲击波俯卧在底板或水沟内,头要尽量低些。爆炸波过后,沿避灾路线,尽快进入新鲜风流,离开灾区。

(4)若巷道破坏严重,又不知撤退路线中是否安全,就应选择顶板坚固,无有害气体,有水或离水较近的地方躲避,耐心等待营救。并尽量利用风筒、木板、工作服等材料搭筑风障,阻止和减少有害气体的进入。同时要时刻注意附近情况的变化,发现有危险时,应立即转移。

(5)躲在避难硐室或躲避所内的人员,应倒卧休息,并关闭矿灯,只留一盏矿灯,挂在硐室口,灯头向外,以示有人,或有可能,应派出两名有经验而又熟悉线路的老工人进行侦察,并在沿途作上信号标志,以便救护队寻找。经侦察人员确认后,在场的领导应迅速组织大家沿安全路线撤离。

(6)避灾中,每个人都要自觉遵守纪律,听从指挥,主动照顾好受伤的人员,换人随时敲打铁管,发出呼救信号,并尽量寻找电话,以便及早同灾区外或地面取得联系。

10.3发生瓦斯爆炸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1)迅速将实情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按有关程序组织抢险,执行并实施灾害处理分区行动计划。

(2)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应迅速切断区域内的一切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3)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作业区域的避灾路线,在本班班组长和跟班干部(班组长和跟班干部不在时,由有经验的老工人代理)的组织带领下撤到安全地点直至地面。

(4)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会熟练使用自救器,发生事故后可佩戴自救器,迅速撤到新鲜风流中直至地面。

(5)遇到无法撤退(因退路堵塞或有害气体含量大)受阻的情况时,应迅速进入预筑或临时构筑的避灾地点等候营救。

11 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三大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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