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在巷道掘进中使用液动凿岩机或凿岩台车;
⑤在采煤工作面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
3.煤矿高温危害防治
(1)煤矿高温的判断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2)煤矿高温的监测
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
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取平均值。
(3)煤矿高温的防范措施
①实行通风降温。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风量和缩短入风线路长度,从而降低到达工作面风流的温度。
②制冷机组进行局部降温。对局部热害严重的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制冷机组进行局部降温;非空调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采用空调降温。
4.煤矿主要化学毒物防治
(1)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
化学毒物名称 | 最高允许浓度(%) |
一氧化碳CO | 0.0024 |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 0.00025 |
二氧化碳CO2 | 0.5 |
硫化氢H2S | 0.00066 |
(2)煤矿化学毒物的检测
煤矿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3)煤矿化学毒物的防范
①加强矿井通风。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
②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③采空区防范。及时封闭采空区,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④闲置巷道防范。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
⑤盲巷防范。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⑥爆破过程防范。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煤矿井下实施爆破后,及时排除炮烟。
第二节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义务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职业病防治的基本保障,同时,也规定了煤矿从业人员在职业病预防方面的权力和义务,煤矿从业人员应该严格遵守,认真落实。
一、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对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力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企业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从业人员有权利要求煤矿企业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在职业病确诊后,用人单位要承担职业病患者诊疗、康复、护理等费用,直至患者痊愈或者死亡。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
接触有害物质 | 体检对象 | 检查周期 |
煤尘 | 在岗人员 | 2年1次 |
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 | 每年1次 | |
岩尘 |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患者 | |
噪声 | 在岗人员 | |
高温 | 在岗人员 | |
化学毒物 | 在岗人员 | 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 |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从业人员在上岗前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了解这些危害因素对人体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并做好有针对性的个人防护措施。
(4)要求企业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企业要根据煤矿工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改善劳动环境,改变不良的作业方式,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过程中,发现有不良因素,如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工作超负荷、作业管理不善、“三违"现象严重等,从业人员有权利提出批评,向上级管理层检举和控告,力求保证自己工作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对个人健康不利的指挥和指令。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从业人员有权提出工作过程中职业卫生管理的漏洞,对职业病防治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
(8)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二、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义务
(1)遵守单位有关安全、卫生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作为煤矿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有遵章守纪的意识,工作要服从管理,不出现违章违纪的行为,保障生产的正常进行。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在企业履行为从业人员提供各种劳动保护用品义务的同时,从业人员要有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积极正确佩戴。
(3)接受安全、卫生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关知识,提高安全、卫生生产技能。企业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作为从业人员,要积极配合和接受。
(4)发现安全、卫生生产隐患,及时报告。如发现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从业人员有义务及时向上级管理层汇报,避免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