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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粉尘防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5月20日

为深刻吸取江苏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止煤矿粉尘爆炸事故发生,按照2014年10月14日广安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广安市煤矿粉尘防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市安监[2014]202号)。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总局令第6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行动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广泛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煤矿作业场所煤矿职业危害和防止粉尘爆炸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煤矿职业危害和防止粉尘爆炸防治主体责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和“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紧紧抓住煤矿职业危害和防止粉尘爆炸防治薄弱环节和防止粉尘爆炸的特殊要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稳步提高煤矿职业危害和防止粉尘爆炸防治整体工作水平,着力构建煤矿职业危害和防止粉尘爆炸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改善煤矿作业场所工作环境,切实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努力防范和减少煤矿职业危害和防止粉尘爆炸事故,有效推动我矿煤矿职业危害和防止粉尘爆炸防治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专项行动工作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以督促煤矿各部门落实粉尘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煤矿作业场所煤矿职业危害和防止粉尘爆炸防治标准落实情况及企业领导机构建立、煤矿职业危害和防止粉尘爆炸防治责任制落实和作用发挥情况;

2.粉尘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和落实情况;

3.煤矿企业开展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情况;

4.煤矿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接触粉尘危害人员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5.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以下简称《配备标准》)规定,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

6.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粉尘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煤矿职业危害和防止粉尘爆炸警示标识情况;

7.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8.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粉尘危害情况;

9.粉尘危害防治经费投入和保障情况;

10.定期开展粉尘监测、检测、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11.粉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是综合防尘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

12.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尘肺病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13.职业健康监护及尘肺病诊断情况;

14.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和委托情况;

15.煤矿企业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三、成立防尘组织机构:

组 长:王君东

副组长:彭立祥、何证、陈建华、龙承云

成 员:刘东林、王会春、严肃、周密、谢伟、王一平、李平、陈传学、秦泽华。

组织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东林同志兼任,具体负责矿井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安排工作。

四、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工作管理责任制

1、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安全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供应科、通风科、采掘、机电、运输各区队要切实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2、矿长每季度初负责主持召开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专题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季度工作,检查各分管领导和部门贯彻落实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管理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重大问题。矿总工程师每月初主持召开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专业会。审查矿井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情况,研究布置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生产、机电副矿长负责督促科室和采掘区队、辅助单位坚持按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工作规定和标准组织生产,及时处理存在问题。

3、通风科长

1)在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负责全面落实矿井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业务和管理工作。

2)为采、掘、机、运区队创造“一通三防”工作条件。检查督促其在管辖范围内落实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管理规定。

3)深入现场,及时掌握矿井“一通三防”动态,迅速解决出现危急问题,保证各通防系统完好及正常运转。及时向矿领导汇报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工作的进度情况。

4)负责每月对井下所有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通防设施,按区域范围划分到各单位保管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损坏一律照价赔偿,并视其影响程度配合安监部门追查处理。

5)负责各采掘工作面隔爆设施的安装、维护和管理。认真组织巷道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冲洗工作。

4、采掘区队长

1)严格按照通防管理要求组织生产,做到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设施完好,正常使用。

2)安排好生产过程中的综合防尘工作,坚持出煤时洒水防尘制度,消灭积尘和浮尘,做到有布置,有检查。

3)加强机电设备的检查和维修,消灭管辖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失爆现象。

4)全面落实本区范围的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管理措施,及时处理本区范围内的通防隐患。

5)严格落实放炮管理责任,杜绝放炮火源。

5、机电科长

1)搞好机电业务保安,保证设备完好,防止失爆,消灭机电火源,确保供电系统安全可靠,控制无计划停电停风,确保反风设施完好,主扇正常运转。

2)负责落实掘进工作面局扇两闭锁,即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采掘分开供电的规定。

3)落实好有关巷道电缆、设备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的其它机电管理措施。

6、运输皮带队长

1)负责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完好,消灭设备失爆,机电引爆火源、摩擦火源等。

2)保护管辖范围内的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通防安全设施。

3)负责各条皮带巷、机头、尾转载点前后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

7、安全科科长:

1)按矿规定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督促处理,保证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管理正常实施。

2)对违反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追究处理。

3)对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重点头面,重点工程安排专人现场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8、生产科科长:

1)组织、督促采掘区队在生产过程中全面落实“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和措施,严格按通防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通防隐患。

2)组织采掘工作面验收评比时,必须同时进行“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验收,坚持做到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质量对采掘工程质量的一票否决权。

3)严格落实放炮管理责任,杜绝放炮火源。

9、供应科长:

负责及时解决落实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工作所需的材料。确保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工作计划措施的落实。

10、其他人员:

其他人员按单位分工逐项完成自己所承担的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具体工作。

五、矿井综合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措施

(一)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区域划分:

1、采煤队:回采工作面及进、回风巷,本单位使用的管、线、设备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工作。

2、各掘进队:巷道开口至工作面及本单位使用的管、线、设备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工作。

3、机电队:回风副井、井下所有机电硐室、非采、掘单位管理的电缆、及临时变电所设施、设备等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工作。

4、运输队:本单位管理使用的管线、设施、设备,主斜井、非采掘用皮带巷、井底车场、运输大巷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工作。

5、通风队:全矿所有隔爆水袋,全矿采、掘、机、运单位责任区以外的所有区域的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工作及巷道冲洗工作。

(二)、综合防尘降尘系统和设施

1、建立完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其中辅助进风斜井铺设φ100mm管路,采区上山要铺设φ50mm管路,采掘面等其它分支巷道铺设φ25mm管路。防尘管路必须到达所有的采掘工作面、转载点。防尘管路必须按线吊挂整齐,管路敷设从干管到支管,必须由大到小不准花接,软管必须吊挂或盘好。

2、主要运输道、主要回风道、上山的防尘管路每隔50米,要设一个三通阀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隔50米、转载点5米范围内、安装隔爆水棚的地点都要设灭尘三通阀门。

3、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的防尘管路,必须达到距迎头或采面上下出口不大于30m处,管路末端要安装水针,并有不少于25m的洒水软管,回采工作面内用高压软管跟面推进洒水。防尘管路吊挂平直,离地不少于30公分。

4、各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喷头,喷头安装的高度、位置以能覆盖转载点扬起的煤尘、不湿电机为准。喷头阀门安在开关附近,由司机开关阀门。

5、采煤面距上下安全出口30米各安装一道全断面净化风流水幕;掘进巷道距工作面30-50米安装一道全断面净化风流水幕;采区、采面进风皮带巷、回风巷每隔50米安装一道净化风流水幕,水幕要处于正常喷雾状态。

6、各采掘队防尘管路、三通、阀门、水炮泥水针由本队自已安装和维护,其它地点由机电队安装和维护。各采掘队所用的隔爆水袋、净化风流水幕、转载点喷雾等由通风队安装好后移交各队使用和维护。

7、如使用综掘机、采煤机,综掘机、采煤机,要安装内外喷雾装置且处于完好状态。综掘巷道要安装除尘风机。

(三)、综合防尘降尘制度

1、所有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工作面放炮前后必须由生产单位派专人负责在距掘进迎头30m范围内洒水,保持巷道无积尘。综掘机、采煤机割煤时要打开内外喷雾装置洒水。

2、各队必须认真执行2、5、8日冲尘洒水制度。皮带运输机道、回采面的进、回风巷、掘进巷道至少每5天洒水一次;采区石门、主平硐、回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大巷、轨道回风上山以及其它通风行人巷道至少每10天冲洗一次;皮带机机头、机尾20米范围内必须每班清理洒水一次。

3、隔爆水棚安设要求及措施。

1)下列地点必须安设隔爆设施:①、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②、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③、煤层掘进巷道。④、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的主要运输大巷、相邻采区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要设辅助隔爆水棚。

2)隔爆水棚必须设在直线巷道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要保持50~70m,与风门的距离大于25m。

3)隔爆水棚须按规定进行安设,要设专人负责并实行挂牌管理,保证隔爆水袋无破损、无短缺。隔爆水棚的管理说明牌要标明安设地点、水棚类型、棚区长度、水槽(袋)数量、水槽(袋)容量、设计水量、实际水量、管理单位、管理人员、检查日期。

4)水棚排距为:1.2~3.0m,间距不大于0.5m;主隔爆水棚的区长不小于30m,辅助隔爆水棚的区长不小于20m。采掘面的隔爆水棚要及时移动,保持首列水棚距工作面在60~200m范围。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mm;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m(特殊情况视巷道断面而定);水棚应保持统一所有水棚的高度,需要挑棚时,水棚区的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5)按巷道的断面计算,主隔爆水棚的用水量大于400L/m2,辅助隔爆水棚大于200L/m2。隔爆设施的管理人员至少每旬对隔爆水棚进行一次检查,始终保持隔爆水棚有充足的水量。

6)隔爆设施安设完成后要经过通风队、通防科、调度室、安全科的联合验收检查,保证隔爆设施的质量,矿通防科要建立隔爆设施的管理台帐,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隔爆设施,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保持隔爆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7)水袋安装吊挂方式:1、水袋应被自由地吊挂在挂勾上,挂勾应自由地吊挂在支承构件上,均不得捆扎绑死。2、水袋应采用易脱勾方式布置,挂勾位置要对正,每对挂勾的方向应相对布置(勾尖与勾尖相向),挂勾应采用不小于8mm圆钢,挂勾角度为60(±5°), 弯勾长度25mm。

8)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9)在有支护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按措施施工。

水棚安设其它要求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4、粉尘测定要求及措施

1)粉尘测定工作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MT79-84《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方法》等各项国家和煤炭企业的规定进行工作。

2)测尘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按照规定,认真操作和填写测尘内容,准确无误地做好统计、计算工作,如实地将测尘结果上报有关单位和领导;有权监督井上、井下防尘措施的执行情况,对于违章作业者,有权及时制止,责令整改,或者上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3)测尘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井下工龄,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工作,上岗后不准随意调动。

4)矿井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

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③、呼吸性粉尘:

a)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b)定点呼吸性粉尘检测每月测定1次。

④、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⑤、粉尘浓度测定方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48— 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标准MT7—84“粉尘浓度测定方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本矿的粉尘测定实施细则。

a)井下所有煤尘测点,每半月测定一次。

b)井上选煤楼粉尘测点,每月测定一次。

c)采煤机司机操作地点。

d)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巷距端头10~15m处。

e)转载点机头回风侧5~10m处。

f)破碎机回风侧5~10m处。

⑥、其它规定

a)测尘仪器,须使用有产品合格证且是防爆的测尘仪。

b)测尘仪每半年校正一次。

c)测尘时,滤膜的受尘面要迎向含尘气流。

d)每次测尘,必须连续测三次,取其平均值。

e)测尘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工作。

f)测尘报表要每15天报送矿有关领导和部门,每月汇总总结一次。

(四)、爆破管理:

1.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2.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3.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4.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和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5.爆破施工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6.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7.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8. 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9.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10.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11.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11.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12. 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五)、井下防火管理

火是煤尘爆炸的必备条件之一,要防止煤尘爆炸,在做好其它工作的情况下必须加强防火管理。生产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电焊、氧割和喷灯焊接工作;井下严禁从事电焊和喷灯焊接工作,特殊情况必须焊割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总工程师和矿长批准。

2.预防电气设备引起火灾。井下所有防爆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与使用必须遵守有关规程规定,检漏保护灵敏可靠、过流保护、接地保护应完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杜绝电气设备失爆;加强电器设备运行中的巡回检查,消灭电气事故;矿井电缆必须采用具有煤矿许用的安全标志的矿用电缆,电缆护套损伤或破裂时应及时更换或加装防爆接线盒,防止短路引起火花。

3.加强油脂管理。对油脂的进货和入井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井下使用油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4条规定。加强设备运行中的温度检查,防止润滑油(脂)着火。

4.加强井下爆破安全管理,严禁使用变质炸药。严禁用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和放糊炮,防止放炮起火。放炮母线悬挂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5.进行井口检身,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6.井下应避免金属间强烈冲击、敲打、錾切产生火花。

7.地面库房、存放电气设备的地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干粉灭火器,以便灭火之用。

8.预防煤层自然发火事故的措施

(1)合理布置通风系统,稳定矿井通风系统;

(2)对采空区喷洒阻化剂(石灰水)。

(3)发现采空区CO浓度升高时,及时采取注氮措施。

(4)加快推进度。

(5)在采空区内设置悬空密闭。

(6)工作面上隅角、下隅角设风帐减少漏风。

(7)尽量采净煤层,煤层超厚时不得留顶煤。

(8)石门揭煤后在一个月以内采用发碹或锚喷支护的形式封闭暴露的煤层,采煤工作面开采完毕后采用密闭及时封闭暴露的煤层。

(9)加强采空区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监测,在回采工作面密闭封闭处及各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监测点。

(10)所有回采工作面回风流中必须设置CO在线监测探头,CO超限必须立即查明原因,组织处理。

9、煤层自然发火事故处理措施

(1)立即启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预案》,成立抢险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全矿员工进行抢险救灾。

(2)根据火灾情况采取强有力的措施

(六)、处罚制度:

1、各队必须确定每小班的兼职防尘员和分管防尘副队长,上报通风科并张贴上墙,否则,罚该单位分管防尘队长100元。

2、各队必须认真执行2、5、8日冲尘洒水制度,否则罚责任单位分管副队长100元。

3、严格落实“开机开水”制度,正常出碴时,各转载点必须及时打开灭尘水幕,否则,每人次罚50元。

4、采掘生产必须坚持炮前炮后洒水,放炮使用水炮泥,出碴时洒水,否则对当班专职放炮员、兼职防尘员各罚30元,无防尘员罚当班班长50元。

5、在作业过程中,凡出现煤尘飞扬,存在积尘现象的,按区域范围,对责任单位当班副队长及当班防尘员,班长各罚50元;凡出现煤尘堆积不及时清理的,罚队长100元,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6、通风队及各队要及时安设防尘管路设施,按标准安装三通阀门及喷头等,少安一个三通阀或设施等罚款10元,个数增加,罚款增加。

7、加强管路检查,保证管路供水正常,三通阀处和净化风流喷雾处严禁推放材料和杂物,影响防尘的,罚责任单位100元。因管路漏水、阻塞不畅等原因,未及时处理影响防尘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8、加强责任区内防尘设施管理和保护,严禁任何人故意破坏综合防尘设施,本单位责任区内防尘设施损坏后,必须及时通知通风队修复,属保管不好、被偷盗的及人为损坏的,按设施2倍价格兑现处罚,经查实到人的,除加倍赔偿外,另加罚100--300元。

9、隔爆水袋由各划分单位负责看管,巷道洒水时加满水,但其补充和更换由通风队负责。隔爆水袋属于人为破坏,按其数量罚看管单位每个50元。

10、各采掘巷道防尘管路吊挂不平直,离地不足30公分的,被碴埋而不清理的罚队长50元。

11、综掘机、采煤机内外喷雾装置坏不及时修或开机不开内外喷雾的罚司机50元。

(七)、绩效考核:

1、安全科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队进行综合防尘专项检查、评分,按月度积分评出前2名和最差1名,对单位分管防尘副队长分别给予100元的奖罚。

2、每月评出优秀兼职防尘员2名,最差专职防尘员1名,分别给予50元的奖罚。

六、工作步骤

此次矿井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1矿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10月16~31日)

矿按照防尘降尘和防爆措施认真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防尘问题凡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完善;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

2.落实整改阶段(2014年11月1日~30日)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矿井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对查出的问题落实责任人进行整改。

3.检查总结阶段(2014年12月1日~20日)

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矿开展矿井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区煤管局进行汇报。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各队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矿井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把矿井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各队要建立矿井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小组,健全工作机制,确定负责人,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

2.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在矿井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矿属各管理部门,各队把做好矿井防尘除尘及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与促进矿井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结合起来,推动煤矿作业场所粉尘防治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3.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通过宣传教育、严格执法等措施,依靠科技进步,研制、开发、应用有利于煤矿职业危害和防止粉尘爆炸防治和保护煤矿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要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为接触粉尘危害的煤矿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引导和督促其坚持正确规范使用,减少粉尘危害因素对煤矿职工健康的损害或影响。

4.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利用墙报、标语广泛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大力普及煤矿职业危害和防止粉尘爆炸防治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并动员他们积极参与到专项行动中来。要通过各种途径,督促、引导职工自觉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安全规程》、《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总局令第68号)等法律法规,落实煤矿职业危害和防止粉尘爆炸防治主体责任。要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煤矿职业危害和防止粉尘爆炸防治违法违规行为。

广安意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蔡山洞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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