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安全技术>> 矿山安全>>正文

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的安全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5月23日

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的安全措施

【规程条文】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六项和第十一项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运行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严禁超员;

2.运行速度,运人时不超过25km/h,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0km/h;

3.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运行距离;

4.严禁车辆空挡滑行;

5.应当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

6.严禁进入专用回风巷和微风、无风区域。

(十一)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执行说明】(一)无轨胶轮特殊车辆是指井下支架搬运车、装载车、铲运车等体积较大的无轨运输车辆。特殊车辆运行速度不得超过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专用人车,指满足《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T 989—2006)等标准要求,具有车厢、座椅及安全带等防护设施,用于运送人员的车辆。

(三)井下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必须制定以下安全措施:

1.运送物料超出货厢长度1/3、单侧超出货厢宽度150mm时,要采取强化的捆绑固定措施,在车辆上设置警示闪光灯,在车辆后方设置有“危险”字样警示的反光牌。

2.禁止相向车辆行驶;加大同向行驶车辆间的间距。

3.车辆运行速度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运行速度的70%。

4.避开人员集中上下井时间。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