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焦化厂主要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应遵守表3的规定。(略)
2.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和安全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及有关规程与规范的规定。
3.无法得到规定的防火防爆等级设备而采用代用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4.变电所和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场所及贴邻其建造,但供上述场所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室,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则可一面贴邻建造。已设在爆炸危险场所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室,也应用防火墙隔开。
5.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6.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不宜采用电缆沟配线;若需设电缆沟,则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或酸、碱等物质漏入电缆沟的措施,进入变、配电室的电缆沟入口处,应予填实密封。
7.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应设检修电源。
8.精苯车间应使用铜质导线和电缆。所有导线和电缆,五年内至少做一次绝缘试验,大修时,必须全部更新。
9.初馏分库房内禁止安装任何电气设备和导线,库房外布线也应穿管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