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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正确应用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30日

 本文重点分析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分级保护方式及根据不同的使用场所正确选用分级保护及保护器的动作参数和级差的配合,文中还着重分析了保护器在投运中存在的误接线、误动和拒动的原因和对策。

    在两网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设备选型得到了重视,选用了一批技术性能先进、质量可靠的设备,如无油型断路器、节能型变压器等,新设备的投入使电网设备的技术含量增加,安全水平大大提高,在防止事故、确保安全供电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低压供用电系统,同样也采用了新技术和新设备,使低压电网的安全可靠性也有所提高,为确保广大群众的用电安全,广泛地应用了漏电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保护器)。实践证明,保护器的应用,大大降低了人身电击伤亡事故,同时还起到了监督线路绝缘水平的作用,安全用电效果显著。
    国内外的经验证明,在低压电网中,安装保护器是防止人身电击伤亡、电气火灾及电器设备损坏的有效的防护措施。
    近30年来,我国应用保护器的发展,经历了自然发展阶段、组织推广阶段、规范管理阶段和普及发展阶段等四个阶段。从第三阶段开始,保护器的研究、生产、安装使用的管理得到了提高,管理规范化、标准化逐步完善,并与国际标准接轨。这个期间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先后组织编制了保护器产品标准:
    GB6829《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
    GB16916《家用和类似用途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断路器》;
    GB16917《家用和类似用途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断路器》。
    使用标准:
    GB13955《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运行》;
    GB14287《电气火灾报警控制系统》。
    此外,原国家机械委还制订了相关的产品行业标准:
    JB8755《移动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JB8756《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继电器》。
    原电力部制订的行业标准DL499《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和DL493《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中均对农村电网中安装使用保护器作了有关规定。
    国家建设部在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和GB50096《住宅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中,对低压配电系统和住宅中保护器的应用均作了规定。这些标准和规范的制订,对保护器的生产和安装使用起到了技术指导和推动作用。另外,国家安全产品质量管理部门执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对保护器实行产品质量认证,通过认证严格控制了保护器的质量,维护了使用者的权益,使保护器推广应用得以健康发展。
    在两网改造工程中,特别是低压配电网改造的工程量大、任务急,对保护器在应用中,学习和理解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范的有关内容不足,所以在保护器的安装使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1 正确选用分级保护方式

    随着农村电网改造后负荷的增加,农村用电的可靠性要求也进一步提高,农村电网使用保护器采用分级保护方式后,迫切要求解决保护器正确动作率和供电可靠性。因此,分级保护必须合理分级,并且各级保护器的动作特性应互相协调。
    分级保护方式中,末端保护为居民住宅、生产企业车间、服务场所,作为防止直接接触电击或间接接触电击损伤和电器设备损坏及电气火灾的保护。末端保护应装于用电设备的最近电源处,如电源插座,甚至用电设备体内(按目前我国居民家庭的具体情况,可装于分路进线的进线电源处)。末端保护的上一级保护为中间保护,应具有末端保护的后备保护和防止电气线路单相接地短路引发火灾事故的功能。中间保护的位置应为负荷集中点的电源进线处,如工厂企业内车间的进线电源处、服务场所、商业点的电源进线处、居民住宅楼的单元的电源进线处,农村居民集居点的总电源进线处(村镇内的分支线处、大型(别墅型建筑)住宅的电源进线处)等。末端保护和中间保护是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重点。对再上一级的总保护则应根据配电变压器的容量、装设条件、配电线路的健康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和安装位置。对变压器容量较大,二次侧出线使用框架式断路器作为总控制的,不宜设总保护,对于配电线路采用电缆线路或绝缘导线的不必装设总保护。对于变压器容量在100kVA及下,采用塑壳式断路器作为总控制的,以架空线路为主的低压配电线时,可在出线侧或大分支线安装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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