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应急照明不应使用调光装置。
6、火灾应急照明的电源不应装设漏电保护,当线路发生接地故障时,宜设单相接地报警装置。为保护消防人员安全,火灾疏散照明在规范允许的持续工作时间后可予以切除。
7、分散安装的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宜设置电源鉴别(充电)线。
8、电源鉴别线在从配电箱引出时,按下列情况考虑保护:
1)当配电箱主开关保护整定值在20A以下时,可不考虑附加保护;
2)当配电箱主开关保护整定值大于20A时,宜采用带指示的熔丝保护。从该配电箱引出多根鉴别线时,宜考虑每相一只保护熔断器。
四、应急照明布置
1、应按规范要求布置火灾应急照明,保护足够的照度和可视距离。
2、疏散指示照明的布置应与土建、暖通等工种紧密配合,保证火灾时防火卷帘,防烟垂壁等设备工作后仍保持有效。
五、新光源的应用
1、应急照明灯具应推广使用节能新光源。
2、选用自发光型疏散指示照明时,应保证在环境背景亮度下的可视距离;
3、歌舞娱乐场所由于白天不营业,无正常的激发照明,不应使用自发光型产品作为疏散照明。
4、自发光型指标照明在重要建筑和场所,不能代替火灾疏散照明,仅可作为辅助的疏散照明。
疏散照明应按有关消防设计规范要求确定;
备用照明宜按要求的持续工作时间确定,不宜按战时人防要求考虑正常情况备用照明的工作时间,以节约投资。
二、回路组织和控制
1、火灾应急照明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每个防火分区应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
2、在采用分散供电时,在各层(或最多不超过3~4层)应设置专用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或专用消防配电箱;并应在配电箱处实现二个独立电源(或双回线路)的自动切换。
3、疏散照明采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正常供电电源可接自本层(或本区)的分配电箱的专用回路,或接自本层(或本区)的专用消防配电箱。
4、火灾应急照明应能在火灾确认后,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同时自动投入。根据工程不同要求可采用消防值班室控制的应急照明的模式,也可采用分散就地控制的模式。
5、平时不使用的疏散照明应在消防值班室,或配电室集中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