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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08日

1999 年3 月2 日国土资源部第4 号令发布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以下称“ 办法”),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1999 年11月1 日国土资源部第392 号文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 以下称“ 通知”)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以下称“要求”),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提供了技术依据及具体规定,同时也使该项工作成为工程建设中必须进行的一项前期工作。该项工作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同时有着明确的目的性和独特的内涵,在电力工程及其他各类工程中陆续开展也仅3 年。我院为电力勘测单位中较早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已完成二十余项电力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工程的实践证明:不准确理解该项工作的内涵,将难以恰当地指导和实施该工作。现结合我院开展地质灾害评估工作的体会和经验教训谈几点认识,与同行探讨。

  1 评估的目的、作用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它明确地指出了评估的目的和作用专项服务于申请建设用地,其结果为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条件之一,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用地更加科学化,有效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2 评估与工程地质勘测或有关的评价工作的关系

  “要求”指出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测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办法”第十五条还规定:“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又从成果的审查认定归口部门将二者区别开来,因为后者归口部门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诚然,评估与建设工程各阶段、尤其是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地质勘测成果均为工程建设服务,且内容有较大的相关性,但二者角度不同,前者从环境地质角度出发,研究场地问题与环境保护内容,后者从工程地质角度出发,研究场地问题与工程地质内容。可见该评估为有着明确的目的性———申请建设用地的非工程地质勘测的环境地质评估。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上述二者目的不同,且成果各负其责,但从工程建设广义的角度来看,上述二者目的又相同。它们同为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文件的组成部分,前期成果为后期工作的基础文件,后期工作又对前期成果进行复核,该两项工作在大的结论方面有着密切关系,应最终达成一致的目标。作为承担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建设特点,使评估结论和建议切合实际;作为承担项目勘测的单位,则应重视评估报告中的有关意见,避开危险地段或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以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由于所站的角度、工作深度不同,有时会有不同的意见,所以很有沟通、协调的必要。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有条件时,这两项工作宜由了解该工程项目特点的承担该工程地质勘测工作的单位一并完成,一些业主已开始认识到这一点,如在乐万变勘测设计招标会上业主要求中标单位一并完成或负责完成该工程的地质灾害评估、压覆矿产评估等。当然该两项工作分别由两个不同的单位进行,只要深刻理解工程项目特点,同时加强沟通也是可行的,对承担跨行业工程项目评估工作的单位更应注意这点。

  3 评估分级

  评估的分级是与评估需投入的工作量密切相关的,也是评估前必需进行的一项工作。“ 要求”第3. 4条指出评估分级应根据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来划分,其表3 - 1 即为分级表;“要求”第7. 1 条指出“地质灾害危险性一、二级评估提交危险性评估报告书,三级评估提交危险性评估说明书”。

  随着评估工作的实际展开,在部颁“ 要求”的总体精神指导下,一些地灾发育的省、区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又下发了诸如“地灾评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文件,对部颁“ 要求”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对评估分级问题也有了新的认识和管理办法。这些“补充通知”也已实行两年多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并得到了国土资源部的认可。所以在进行评估分级工作时还应重视项目所在省、区的相应规定。地质灾害无论是原生的还是次生的( 由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环境条件是起主导作用的,其次应考虑建设项目重要性,“补充通知”等文件较好地体现了这种观点。

  地质环境条件主要应根据地质灾害易发程度进行划分,湖北省将省内区域划分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较易发区和一般不易发区3 大类,其他省、区划分情况类似。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对电力工程而言,重要建设项目主要有核电站、单机容量200 MW及以上的火电厂工程、电压等级330 kV 及以上的输电线路(含大跨越)和换流站工程;较重要建设项目主要有单机容量200 MW 以下50 MW 及以上的火电厂工程、电压等级330 kV 以下110 kV 及以上的输电线路(含大跨越)和电压等级330 kV 变电所工程;一般建设项目主要有单机容量50 MW 以下的火电厂工程、电压等级110 kV 以下的输电线路( 含大跨越)和变电所工程、接地极工程等。根据上述两项进行评估分级,完成相应的评估项目(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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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承担的重要建设项目500 kV 三万Ⅰ、Ⅱ回输电线路、龙荆Ⅰ、Ⅱ、Ⅲ回输电线路及左龙Ⅰ、Ⅱ、Ⅲ回电源线工程等均位于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其评估均为一级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同为重要建设项目的500 kV 荆州- 潜江输电线路由于位于地质灾害一般不易发区( 江汉平原),其评估为三级评估,只提交评估说明书。

  4 评估的时期选择

  在全国评估工作刚起步阶段,很多已进入实施阶段的工程项目补作评估工作,由于种种原因如工作方法、深度、认识观点等方面的差异,常造成评估结论与已完勘测各阶段的结论在大的方面如场地稳定性问题等不一致,使工程建设处于被动境地。有的经双方进一步论证取得可继续实施的结论,如500 kV 三万Ⅰ回输电线路工程257 号塔基稳定性问题的处理;有的经双方进一步论证不能取得可继续实施的结论,已实施的工程项目不得不进行局部甚至于总体方案的调整,造成了不必要的进度、资金损失。究其原因主要为评估应为前期工作,其结论应参与可行性研究,及早发现问题,及早予以避让或制订防治措施,而非后期的复核,后期复核时评估单位由于对工程项目了解有限,从评估的角度出发,容易造成与勘测工作的结论不一致,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或措手不及,或难以处理。“通知”第一条规定:“⋯⋯在项目选址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明确地规定了该评估的时期选择为项目选址阶段,即可行性研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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