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加强各岗位的的巡查:
1、区长、部长到10KV开闭所、主扇机房、空压机房、提升机房、主皮带机房等地点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2、分管副区长、分管副部长、队长、技术员到所管辖工作场所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
3、分管副队长、班长及包机组长到所管辖工作场所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 每月认真排查供用电设备关键备件使用和库存情况,查缺补漏,编制备件登记表和上报计划。
第九条 严格报批停电检修报告,严禁上下级高压供电双回路线路交叉同时作业。
第十条 合联络运行需注意的事项
1、确认进线电源和总馈有问题,可以合联络运行。
2、双回路电源需要倒电时,可以合联络运行。
3、分馈出现短路或过流故障,禁止合联络。
4、合联络运行要通知区队值班人员。
第十一条 事故隐患报告
1、每天职工交接班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向队值班汇报;
2、加强职工设备巡查,当班人员在工作当中发现事故隐患的,立即向队值班汇报,需要紧急处理的,应根据情况处理;
第十二条 认真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检复检制度,利用多种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事故隐患坚持“谁发现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向分管矿领导汇报,由存在事故隐患的班组、队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班组、队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十七条 加强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及培训考核力度,做到学有所用,培训内容具有针对性。
第十八条 供电设备应急预案定期修改完善,坚持供电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备足抢险物资、器材,做到专人保管,保证抢险物资及时供应。
第二十条 通过电台、网络等手段收集关于天气状况,便于小组人员及时到达重点岗位进行值班、抢险,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下雨、打雷造成停电事故、水淹事故。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避雷器(或过电压保护器)的巡查,发现有动作时及时查明原因并重新做实验。
第二十二条 完善矿井供电应急预案,并向所有职工传达、学习。雨季三防人员到位,物资保管良好,雷雨时安排不少于2辆车。雨后组织巡线,并落实到人。
第二十三条 雨季前对防雷设施进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每天有专人对供电设施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备足维修应急物品。
第二十五条 加强通讯系统的维修检查力度,确保通讯系统畅通。
第二十六条 雷雨天气,机电管理人员必须到10KV变电所上岗值班,分管领导在调度中心值班,所有值班人员手机24小时常开,保证随时投入处置各种突发事故。
第二十七条 严格落实潞矿供电机便字【2013】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压电缆管理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完善了相应的制度、台账。加大对电缆线路的巡视检查力度。
第二十八条 严格落实潞矿供电便字【201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压架空线路管理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完善了文件要求内容,强化特殊时期特殊巡视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集团公司供电处【2013】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雷雨天气供电管理的通知》及【2013】1号《供电处电力调度命令》文件要求,完善了相应的制度、措施。加大对电缆线路的巡视检查力度。
第三十条 雨季前对发电机进行检测,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保证发电机能够在发生停电时及时启动;遇雷雨大风、高温天气,造成供电线系统不稳定导致电网供电中断,使全矿停电或全采区停电应该立即请示启动《昌泰煤矿发电机应急启动预案》、《昌泰煤矿电网大面积停电停风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使发电机处于热备状态。
第三十一条 对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绝缘手套、绝缘鞋、高压验电器、绝缘杆、做试验,对高压设备做绝缘耐压试验。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了事故的汇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应急保障
遇大风、暴风雪、高温天气,造成供电线系统不稳定导致电网供电中断,使全矿停电或全采区停电。严格执行《昌泰煤矿发电机应急启动预案》、《昌泰煤矿电网大面积停电停风事故应急处理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