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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输煤系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4月18日

1. 总则
        1.1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防止输煤系统人身伤害,加强输煤系统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制定本措施。
        1.2  本措施是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2013版)》(热力和机械部分)、《发电企业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规定(2013版)》的补充,作为火力发电企业制定防止输煤系统人身伤害事故相关工作计划、“两措”计划及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依据。
        1.3  本措施适用于火力发电企业燃煤接卸、转储、输送系统各环节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
        2. 一般要求
        2.1  从事输煤系统作业的人员进入现场时,必须严格按照《安规》等有关规定着装,衣服和袖口不应有被输煤皮带或转动机械绞住的部分,严禁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运行的输煤皮带或其他设备的转动、移动部分。
        2.2  清车(清船)作业现场、储煤场、卸煤沟等处作业人员及调车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条的工作服(背心)。
        2.3  燃煤接卸、转储、输送系统作业现场,必须按照《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要求,设置齐全、规范、完整、醒目的安全标志标识。
        2.4  燃煤接卸、转储、输送系统作业现场的临边、洞口、吊装孔等边缘必须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牢靠的固定式护栏;沟道、井孔等盖板必须齐全牢靠,且有明显的黄黑相间漆色条纹标志。
        2.5  严禁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燃料机械设备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严禁将手或其他物体伸入设备保护罩及栅栏内。清扫、擦拭运转设备的固定部分时,严禁戴手套或把抹布缠在手上使用。
        2.6  燃煤接卸、转储、输送作业开始前,值班人员必须清理工作区域内与作业无关的人员,收回有关工作票,检查设备上确无人员作业;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燃煤接卸、转储、输送作业区域通行或逗留。
        2.7  认真完善并落实车辆调度、煤炭接卸及输煤系统作业时的联络措施,联络不畅时,必须停止相应作业。
        2.8  移去煤中雷管时,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并特别小心,防止撞击、挤压或受热,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拉动导火线,严禁将雷管放在衣兜内。煤中取出的雷管,必须立即交由专职部门处理。输煤皮带上发现雷管时,应立即将皮带停下处理。
        2.9  工作人员用水冲洗地面时,不得冲洗或使水溅及电动机、配电柜或控制柜等电气设备;工作人员应穿绝缘鞋,严禁湿手触及电气设备外壳、电缆护管以及现场照明灯具,时刻做好防止触电措施。
        2.10  翻车机区域、螺旋卸煤机区域及各段输煤皮带现场应设置足够的电视监控装置,监控画面应能够覆盖工作区域、危险地带,便于紧急情况下,及时进行应急操作或发出语音警告、安全提示等。
        2.11  工作人员应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作业,并与运行设备保持安全距离,在设备未停止前,严禁处理设备异常情况。
        3. 燃煤运输
        3.1  与运输作业无关人员严禁在铁路道线、机车和汽运车辆运行现场、翻车机区域、螺旋卸车机室区域通行或逗留。
        3.2  在机车完全停止以前,严禁人员上下车辆或跳车;任何情况下,严禁在铁路道线上或机车车厢底下休息,严禁在机车车厢下面或两节车厢连接处通行或逗留。
        3.3  机车车辆摘钩、挂钩或启动前,必须由专职调车人员查明车底下或各节车厢的连接处确已无人,方可发令操作。
        3.4  厂内铁道或迁车台运行中,机车两侧1.5米范围内严禁行人或其他车辆通行。
        3.5  机车车辆经过人工采样平台(采样机)前,专职调车人员必须认真检查人工采样平台梯子(采样头)确已收回,方可指挥车辆推进,防止未回收梯子刮碰调车作业人员(或撞坏采样头)。
        3.6  厂区内有行人或车辆通行的铁路道口,必须有合格、标准的安全警示标示牌、音响和信号装置,并设有合格的护栏。企业要制定专门的铁路道口管理制度,确保铁路道口通行安全。
        3.7  卸船码头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落水及掉入船舱措施,进入船舱清舱前,应采取可靠的防止人员中毒窒息措施。
        4. 卸煤系统
        4.1  卸煤作业区域内铁道口,应设通行天桥或警示信号及栏杆等安全设施。
        4.2  翻车机、迁车台、重车牵(调)车机、空车牵(调)车机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装设护栏,设置出入门并上锁。
        4.3  翻车机室出入口应设置灯光、音响警示装置,翻车机进、出端应置警戒线。
        4.4  各式运煤、卸煤机械操作室的门窗应保持完好,窗户加装防护栏杆,操作室门加装闭锁,上下操作室的楼梯、平台护栏必须完整牢靠并符合标准要求。
        4.5  除司机外,严禁其他人员开动运煤、卸煤机械。运煤、卸煤机械在运行中不准人员上下和进行维护工作。
        4.6  操作运煤、卸煤机械的司机,应经培训合格。操作属特种设备的运煤、卸煤机械司机,还应经政府具备资质的部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且要接受定期复训验证。
        4.7  司机进入各式运煤、卸煤机械操作室进行操作前,应当检查其门窗是否保持完好,门的闭锁是否可靠。司机离开操作室时,应将运煤、卸煤机电源切断或将发动机停止;较长时间离开时,还应将操作室的门上锁。
        4.8  翻车机、重车和空车牵(调)车机作业前,应进行三次音响警示,每次警示时间不少于15秒,间隔5秒。
        4.9  翻车作业前,操作人员应检查确认车厢内、翻车机区域无人后,方可进行翻车操作。
        4.10  翻车机工作区域应设有安全通道,任何人员进出翻车机工作区域必须走安全通道,禁止在翻车机平台上穿行或逗留。
        4.11  重车、空车牵车作业时,人员应远离牵车钢丝绳,严禁跨越牵车钢丝绳。
        4.12  在迁车平台运行和调试时,禁止任何人员进入基坑内。
        4.13  如需在翻车机下部煤篦子上清除大块煤及杂物时,必须取得值班人员许可,切断翻车机电源,并在电源开关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安全警示标示牌后,方可开始作业,作业期间要有专人监护。
        4.14  如需在翻车机下部煤篦子上进行检查维护作业时,必须办理工作票,取得值班人员许可,切断翻车机电源,并在电源开关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安全警示标示牌后,方可开始作业,作业期间要有专人监护。
        4.15  在翻车机下部清理煤篦子时,翻车机上禁止有车厢。人员通行或作业的煤篦子上要设置可靠的防护板,防止作业人员的脚或腿部陷入煤篦子造成伤害。
        4.16  卸煤沟、储煤场卸煤道线等处应装有音响等警示装置,以便及时警示卸煤作业人员。严禁推煤机、装载机驶入卸煤沟篦子上进行推煤、打堆。
        4.17  螺旋卸煤机操作前,必须检查确认车厢内无人作业,螺旋体位于安全高度,并发出声光等警示信号,方可开动螺旋卸煤机。操作过程中,应时刻注意观察周围人员和设备情况。
        4.18  严禁螺旋卸煤机和人员在同一车厢内进行卸煤作业,严禁螺旋卸煤机从有人工作的车厢上方通过。
        4.19  禁止用螺旋卸煤机从事运送人员、吊起重物、推拉车皮等工作。
        4.20  为防止溜车,放置铁鞋应在车辆停稳及手闸可靠制动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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