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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与塔吊安全管理方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05日

一、 概况简介
        1、工程概况:XXXX大院西北片危旧房改造工程,地处长江中路以南,南含山路以东,占地面积4820平方米,地下二层,地上沿南含山路为三层商业裙房,主楼A幢30层,B幢26层;总建筑面积59950平方米。
        2、塔吊设置:A幢为QTZ60型,臂长40米;B幢为QTZ80型,臂长50米,二台塔式起重机均设置在建筑物西侧。
        3、有关数据:临时围墙距塔吊7.0米,围墙距10KV高压线边线(最里侧一根)为2.5米,即满足强制性条文的两个条件:一是JGJ46-88规范的3.1.2条,外电线架空边线与塔吊之间的距离为9.5米;二是JGJ46-88规范3.1.4条旋转臂塔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和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小于2米,而我们围墙距高压线边缘为2.5米,被吊物不得堆放至围墙外面,吊钩也不得跨越围墙警戒线。10KV高压线距地垂直高度为15米,下方另有一路380V电缆通过,整个线路为绝缘橡皮包裹,其中有两处应极为关注:一是在西大门电杆处高压线与钢包电缆线搭接处;二是变压器部位的电缆搭接处,两者均为裸露体。
        4、按照建设部81号令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工程外侧边缘与外电边线之间最小安全距离10KV为6米。
        5、施工现场受环境、场地制约,模板、钢筋均在工地外配制成型后二次搬运进场吊卸;钢管、扣件等周转材料现场无法储备,需临时调配吊卸;商品砼、设备进退,加上工期紧、夜间加班时间多等塔吊的运行频率较高。
        6、外电变压器部位围墙里侧的平面布置为仓库、养护室,该处不存在堆放或吊卸材料的情况。
        根据以上情况,结合五月十四日方案论证会的结论,特编制该高压线路与塔吊垂直运输之间不作架体防护情况下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 安全管理措施
       
        1、塔吊配备限位装置,确保垂直运输过程的塔吊大臂水平角限制在靠南含山路警戒线范围(围墙红灯)就能自动停止。
        2、塔吊静止时不得设置该装置,吊钩收拢,让其在风力作用下能自然旋转。
        3、按照JGJ46-88规范3.2.1条规定“对达不到3.1.2至3.1.4条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应采用屏障、遮拦、围栏等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及《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206-87要求第10.0.4条:
        “高压配电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物。读仪耐火屋顶的建筑物,应尽量不跨越,如需跨越应与有关单位协商或取得当地政府底同意。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在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3M。                    低压配电线路跨越建筑物,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2.5M。线路边线与永久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在最大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下列数值:高压--1.5M、低压--1M在无风情况下,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城市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上列数值的一半。注:1、导线与城市多层建筑物或规划建筑线间的距离,指水平距离;2、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建筑物间的距离,指净空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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