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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电站下游河道泄放水安全管理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7月22日

    为贯彻落实贵州电监办、省安监局《关于加强水库水电站下游河道泄放水安全管理》及《关于加强水库水电站向下游河道泄放水安全管理的通知》黔水安监[2012]7号文件精神,电站为了防御、减轻洪水灾害,做到有计划、有准备的防御洪水和向下游泄放洪水,以确保确保水库上下游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计划。
     1、电站在3月中旬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电站防汛工作和与地方防汛部门的相互协调。
     2、在3月底或4月初组织召开防汛协调会,就汛前防汛工作布署、汛期保持密切联系、统一指挥,相互之间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及时沟通等相关工作问题达成一致,共同做好2012年防洪渡汛工作。
     3、电站汛前及时修编防洪应急预案,并报绥阳防汛办和正安防汛办备案。
     4、汛前印刷关于防汛方面的宣传单,安排专人到附近乡镇发放,并协助当地政府和地方防汛办把汛期河道行洪安全范围宣传到每村每户每人,以便提高水库上下游群众安全意识。
     5、电站有计划的发电放水必须在遵义地调的命令下来进行,泄洪放水应在地方防办及公司防汛指挥部的指令下进行。各项防汛工作必须服从清溪水库防洪抢险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6、针对黔水安监[2012]7号文件第二条,电站无法在非计划发电泄放水48小时前将水库下游河道泄放水情况(保持放水时段、最大下泄放水流量等)通知受下泄放水影响河道所在县(区、市)人民政府,因电站水库防洪限制水位是由贵州省人民政府防汛办《关于芙蓉江清溪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及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批复》黔汛旱发[2011]18号文件批准的(水位控制在614.8m-615.00之间),又由于气象预报不是很准确,电站无法在48小时之前预测入库流量的大小,因此无法提前通知地方政府。但电站可以在下泄放水时提前2个小时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通知地方防汛办。
     7、电站的发电放水和泄洪放水应根据电站防洪应急预案的规定时间通知地方政府和防汛办。
     8、电站已将可能导致大坝出现的各种险情(洪水漫坝、水淹厂房、全站失压造成机组事故停机等)各种应急预案列入清溪电站防洪抢险应急预案中,以便电站职工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9、电站已在大坝、厂房和水工建筑物上、下游保护区范围内设立了有关警示标志和警告牌,近期还将通过地方政府和防汛办协调对可能因泄洪放水而受到影响的河道区域内制作警示标志和警告牌及安装警报器。
    10、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河道管理部门以及地方防汛办对受影响河道区域进行巡查和警示宣传。

                              

 

                                   清溪水电站
                                 201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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