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DCS故障的紧急处理措施。
2.1 已配备DCS的电厂,应根据机组的具体情况,制定在各种情况下DCS失灵后的紧急停机停炉措施。
2.2 当全部操作员站出现故障时(所有上位机“黑屏”或“死机”),若主要后备硬手操及监视仪表可用且暂时能够维持机组正常运行,则转用后备操作方式运行,同时排除故障并恢复操作员站运行方式,否则应立即停机、停炉。若无可靠的后备操作监视手段,也应停机、停炉。
2.3 当部分操作员站出现故障时,应由可用操作员站继续承担机组监控任务(此时应停止重大操作),同时迅速排除故障,若故障无法排除,则应根据当时运行状况酌情处理。
2.4 当系统中的控制器或相应电源故障时,应采取以下对策。
2.4.1 辅机控制器或相应电源故障时,可切至后备手动方式运行并迅速处理系统故障,若条件不允许则应将该辅机退出运行。
2.4.2 调节回路控制器或相应电源故障时,应将自动切至手动维持运行,同时迅速处理系统故障,并根据处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2.4.3 涉及到机炉保护的控制器故障时应立即更换或修复控制器模件,涉及到机炉保护电源故障时则应采用强送措施,此时应做好防止控制器初始化的措施。若恢复失败则应紧急停机停炉。
2.5 加强对DCS系统的监视检查,特别是发现CPU、网络、电源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运行人员并迅速做好相应对策。
2.6 规范DCS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管理,软件的修改、更新、升级必须履行审批授权及责任人制度。在修改、更新、升级软件前,应对软件进行备份。未经测试确认的各种软件严禁下载到已运行的DCS系统中使用,必须建立有针对性的DCS系统防病毒措施。
3 防止热工保护拒动。
3.1 DCS部分的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FSSS)的系统配置应符合14.1条款中的要求,FSSS的控制器必须冗余配置且可自动无扰切换,同时FSSS装置应具有在线自动/手动火焰检测器和全部逻辑的试验功能。
3.1.1 DCS系统的其它锅炉主保护(包括汽包水位保护和蒸发器断水保护)控制器也必须冗余配置且可自动无扰切换。
3.2 对于独立配置的锅炉灭火保护装置应保证装置(系统)本身完全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所配电源必须可靠,系统涉及到的炉膛压力的取压装置、压力开关、传感器、火焰检测器及冷却风系统等外围设备必须处于完好状态。独立配置的锅炉灭火保护装置的软件管理参照2.6执行。
3.2.1 火检设备的备用冷却风机应设立联锁功能,并应定期切换。
3.3 定期进行保护定值的核实检查和保护的动作试验,在役的锅炉炉膛安全监视保护装置的动态试验(指在静态试验合格的基础上,通过调整锅炉运行工况,达到MFT动作的现场整套炉膛安全监视保护系统的闭环试验)间隔不得超过3年。
3.4 对于已配有由DCS构成的FSSS及含有相关软逻辑的热工保护系统,在进行机、炉、电联锁与联动试验时,必须将全部软逻辑纳入到相关系统的试验中。
3.5 汽轮机紧急跳闸系统(ETS)和汽轮机监视仪表(TSI)应加强定期巡视检查,所配电源必须可靠,电压波动值不得大于±5%。TSI的CPU及重要跳机保护信号和通道必须冗余配置,输出继电器必须可靠。
3.6 汽轮机超速、轴向位移、振动、低油压保护、低真空等保护(装置)应每季度及每次机组检修后起动前应进行静态试验,以检查跳闸逻辑、报警及停机动作值。所有检测用的传感器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检验周期内。
3.6.1 保护装置的校验要有可追溯性,校验报告必须完整存档。保护装置试验不合格禁止起动运行。
3.6.2 汽轮机胀差、热膨胀、轴向位移保护的零位,在每次大修后进行调整,小修、临修或机组运行中不对零位进行调整。如需调整,须制订出专门调整方案,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3.7 若发生热工保护装置(系统、包括一次检测设备)故障,必须开具工作票经批准后迅速处理。锅炉炉膛压力、全炉膛灭火、汽包水位和汽轮机超速、轴向位移、振动、低油压等重要保护装置在机组运行中严禁退出;其他保护装置被迫退出运行的,必须在24h内恢复,否则应立即停机、停炉处理。
4 汽轮机电液控制系统(DEH)
4.1 在转速控制方式下,机组实际稳定转速与设定转速的偏差应小于额定转速的0.1%;最大升速率下的超调量应小于额定转速的0.15%;0PC(超速保护控制)动作的转速偏差应小于2r/min。
4.2 在功率控制方式下, 实际负荷与负荷指令的偏差小于±3%~±1.5%。
4.3 在压力控制方式下,实际压力与设定值的差值应小于±0.6MPa~±0.3MPa。
4.4 采用高压抗燃油的控制系统,抗燃油油质每月化验一次。标准参照M00G二级;高级抗燃油主泵、备用泵应每月进行一次切换。
4.5 当汽轮机从额定工况甩负荷时,转速的最高飞升小于200r/min;油动机全行程快速关闭时间<0.15s;阀门定期进行活动试验,每次机组起动要进行阀位整定。
4.6 DEH的软件管理参照2.6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