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环县南湫风场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环县南湫风场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 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安全因结合实际按照五定原则及时进行整改处理,不能马上进行处理的应落实相应防范措施。
第三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向分公司上报并提出整改方案进行彻底整改。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伤害。
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
5、可能造成职业病、高原病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在特殊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危险。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
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
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第五条 安全员应随时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风电场生产负责人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六条 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编制整改措施,并由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第七条 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方法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巡检和维护,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风场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领导、上级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班组、风场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班组、风场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风场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风场,凡风场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二条 整改责任风场要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安全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风场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
第十四条 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本检查以月度安全检查为主。
第十五条安全员每季度应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添加到安全隐患记录备案。
第十六条 处罚
1、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班组、风场主要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2、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班组、风场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3、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班组、风场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本制度解释权归环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