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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化铁路劳动安全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1日

        第20条  在通往牵引变电所的铁路专用线上换轨时,未设置可靠的分路连接线不得将回流线从钢轨上拆开,拆装回流线须由牵引变电所的专业人员操作。
        第21条  在养路施工中不得撞坏或拆开接地线,确因施工需拆开接地线时,要由接触网工或经过专门训练的工务人员按规定接好临时接地线。
        第22条  在电气化铁路区段通过或使用的铺砟机、铺轨机、铺路机、架桥机、吊车等各种机具设备,均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作业人员及所持工具与接触网带电部分必须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
        第23条  在接触网带电的情况下使用轨道拖车装卸钢轨时,所有工具(如撬棍等)不准超过头顶;使用电力机车边走边卸时,不得将电力机车置于所卸车辆的后部。
        第24条  施工中使用发电机、空压机、搅拌机等机电设备时,在距离接触网5米范围内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在可能带电的部位要设置“高压危险”等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25条  在电气化铁路区域开山爆破或清除线路两侧危石、危树时,须事先与相关供电段商定,共同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爆破作业危及接触网安全时,必须先停电后作业。
        第26条  在电气化铁路上起道作业时,起道高度单股不得超过30mm且隧道、桁架桥粱内不得超过限界尺寸线。拨道作业时,线路中心位移不得超过±30mm;一侧拨道量年度累计不得大于120mm且不得侵入限界。起道式拨道超出上述规定时,须事先通知接触网工区予以配合。
        第27条  在接触网支柱不侵入建筑物接近限界的条件下,桥梁上一侧拨道量年度累计不得大于60mm且要满足线路中心与桥梁中心的偏差,钢梁不大于50mm,圬工梁不大于70mm;线路速度120km/h以上至160km/h时,钢梁、圬工梁均不得大于50mm。
        第28条  在电气化铁路区段,如需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时,必须对该供电区段实行线路封闭,不准电力机车行驶。
        四、机务作业安全措施
        第29条  在接触网未停电未接地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到机车顶部进行任何作业,不得用水流冲刷机车上部。
        第30条  有关单位必须在机车上能攀登到车顶的梯子和通过走台板的前门、天窗等处,涂刷或设置“有电危险,禁止攀登”等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加锁或安装自动报警装置。
        第31条  对进入电气化铁路的非电力机车上危及人员安全、可能造成触电伤害的部位或零部件必须进行加装、改造;机车上的工具都要放在固定地点,取送、使用时不得越出司机室。
        第32条  电力机车在段内整备作业,司机必须亲自检查确认高压室内、地沟内或机车下无作业人员,并与副司机呼唤应答、鸣笛后方可升弓;需操作隔离开关时,要严格执行登记、监护、呼唤应答等各项制度,按规定办理手续,不得简化程序。
        第33条  救援列车进入电气化铁路,从业人员必须在接触网停电接地的情况下方准作业。
        五、车辆作业安全措施
        第34条  从业人员在未确认接触网停电接地的情况下,不得到各种车辆的车顶上进行任何作业。
        第35条  有关单位必须在能攀登到客车等车辆上部的梯子或支架处,涂刷或设置“有电危险,禁止攀登”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36条  接触网未停电接地,任何人不得开闭罐车、保温车的注口(盖)或在此处进行作业;不得使用水流冲洗车辆上部,冲洗下部时软管口不得朝上;处理车辆故障距接触网不足2米时,必须将车辆调至无接触网的线路上或按规定停电接地后方准作业。
        第37条  在电气化铁路安装的红外线探测设备、车号识别设备、车辆运行安全动态检测装置必须设有符合要求的接地保护并与设备可靠连接。
        第38条  在有接触网的客车整备线进行客车整备作业时,必须首先切断接触网电源并使接触网可靠接地;作业结束必须确认所有作业人员离开危险区域后,方准向接触网供电;操作隔离开关时要严格执行登记、监护、呼唤应答等有关制度,按规定办理手续,不得简化作业程序。
        第39条  电动车组在段内或整备所进行整备作业后,司机必须亲自检查确认高压室内、地沟内和车下无作业人员,并与副司机呼唤应答、鸣笛后方可升弓。
        六、调车、接发列车及上水作业安全措施
        第40条  在带电的接触网线路上进行调车时,从业人员不得登上棚车(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得登上敞车)使用手闸制动,编组、区段站在接触网高度为6200毫米及其以上的线路上准许使用敞车手制动机时,从业人员不得踏在高于手制动机踏板台的车帮上或货物上作业。
        第41条  调车及接发列车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接触网各导线、部件及电力机车的电力设备接触。
        第42条  当区间或站内(包括机车整备线、装卸线等)接触网停电接地时,不得向该区间或站内接发电力机车及其牵引的列车。
        第43条  在接触网线路给机车、车辆上水时,必须先接水管,后开阀门;拔下水管前必须先关闭阀门。
        七、装卸作业和押运人员安全措施
        第44条  在带电的接触网下,从业人员不得在敞车、平车、罐车等车辆(棚车、保温车、家畜车内除外)上进行装卸作业;不得采取用竹杆等物测量货物装载高度等靠近接触网的作业方式。
        第45条  装卸作业必须在指定线路上的安全区域内停电进行;作业结束时必须确认所有人员均已离开危险区域后方准向接触网送电。
        第46条  必须在装卸货物线的分段绝缘器内侧2米处埋设符合规定标准的安全作业标志,在标志外或非指定的接触网线路上不得登上车顶作业。
        第47条  未经批准,装载货物不得超限;因装载加固不良需要整理时,必须将车辆送到货物线进行,如不得不在电气化铁路区段上进行时,必须在接触网停电接地后方准作业。
        第48条  在接触网未停电接地的情况下,不得使吊车的吊臂在接触网下伸臂、转动。
        第49条  各类罐车在电气化铁路区段发生泄漏时,任何人不得登上车顶处理,速将其牵引到非电气化铁路区段处理。如情况紧急必须在电气化铁路区段处理时,要立即通知供电调度,在接触网停电接地后方可处理。
        八、电务作业安全措施
        第50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的电务电气设备必须有符合要求的接地线保护,连接牢固,接触良好。
        第51条  从业人员上信号机作业前必须确认接地良好,设专人监护,作业时其身体及所持工具须与接触网带电部分保持2米、与回流线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在轨道上作业时,必须保证牵引电流的畅通并设好防护。
        第52条  发现抗流变压器中心连结线(板)或抗流变压器损坏时不得擅自处理,必须通知有关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采取保证牵引电流畅通的措施后方可处理。
        第53条  在对电气化铁路区段的通信信号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或处理故障时,必须按规定使用绝缘、防护用品。
        九、房建作业安全措施
        第54条  从业人员检查维修牵引变电所房屋及附属设备前,必须与变电所负责人联系,经其同意登记签认后,方准在变电所专业人员监护下作业。
        第55条  在接触网带电时,不得用竹杆或长大金属物件等测量接触网与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的距离。
        第56条  在站场施工时,不得将水流向接触网方向喷射。装卸湿粉石灰时,要远离接触网,防止破坏或降低接触网对地绝缘。
        第57条  手持木杆、梯子等工具在接触网下通过时,必须使其保持水平状态,不得高举超过安全距离。
        第58条  在修建靠近接触网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备时,不得借助铁塔支柱搭设脚手架或借助铁塔支柱上下。
        十、接触网分停电作业安全措施
        第59条  采取接触网上下行分段停电作业时,必须使所有从业人员始终处于接地线的保护范围之内,保护接地线与接触网相连要有足够的接触面积和良好的导电性。
        第60条  在一线停电、一线有电的情况下,必须使用35千伏级的音响验电器验电,不得使用抛线验电法验电。
        第61条  在接触网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必须设专人进行监护,从业人员及所持工具、材料、器材等不得侵入未停电的邻线限界,与带电体的距离必须保持在允许的安全范围内。
        第62条  检修接触网时,供电段必须指派专人在车站行车室进行防护,随时监视列车运行状况,按规定将信息及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第63条  采取接触网上下行分段停电作业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分别办理上行和下行的停电工作票。一线作业完毕必须清点人数和地线数,确认无误后销令,再办理另一线路的停电作业命令。相关业务系统在施工中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一线已经封闭,在不执行双线避车或中间停止作业下道避车时,要根据本系统的施工特点,按规定设置防护人员,不允许机车通过渡线或间隙并采取封闭措施。
        第64条  施工人员在有电的接触网下穿越线路搬运梯车时,必须放倒移动。
        第65条  在双线桥隧、高堤、深堑等处所施工时,必须加强防护,提前通知作业人员避车,防止机具侵限。
        第66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在接触网分段停电区段作业的人员,要提前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其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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