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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作业防止触电事故重点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7月20日

1. 配调、运行和检修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1.1. 各单位应明确具有配电调度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配调)和具有配电运行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配电运行机构),负责受理配电工作申请、操作和变更配电设备状态、以及现场工作的许可等。
        1.2. 许可现场工作的职责一般应由配调负责,也可以由配电运行机构负责,具体要求应在本单位相应的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1.3. 配电运行机构可以是配电运行班,也可以是配电操作班等。配电运行机构是配电设备的主人,其设置的原则是:“配电设备的主人唯一”。
        1.4. 配调和配电运行机构的职责应清晰明确。
        (1)必须明确配调的调度管辖范围
        (2)必须明确配电运行机构的设备管理范围
        (3)必须明确配调与配电运行机构之间的关系
        (4)必须明确配电检修、抢修、客户报修等检修单位与配调、配电运行机构的关系,规范工作申请、工作许可等流程。
        (5)必须明确配调和地区电网调度的管辖范围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个别公司,没有单独设立配调,由地调承担了配调的职能,这种情况下,也应明确两者业务上的管辖范围和相互关系。
        1.5. 分配给配调的职责权限,应保证其能够准确掌握所辖设备的状态,并完全控制其状态。
        2. 配电设备的管辖与操作
        2.1. 配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操作应依据调度指令(含调度口令)进行。各单位的“配调管辖范围”应以书面方式明确,并下达到各有关单位。
        2.2. 配调指令的执行人(即依据调度命令进行现场操作的人员)原则上为配电运行机构人员,也可以为检修人员。对于检修人员操作,应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2.3.3.3条有关“检修人员操作”的要求,对操作人员实施培训、考核,并履行批准、公布程序。
        3. 配电接线图管理
        3.1. 各单位应有与现场实际对应的配电系统一次接线图、线路条图,并保证及时更新。为此,应建立完善的配电系统接线图管理规定,并做到:
        (1)明确配电系统一次接线图和线路条图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维护、修改、发布;
        (2)明确系统图的修改依据、变更流程、审核发布要求;
        (3)明确系统图维护工作中各环节的责任。
        3.2. 配电系统一次接线图和配电线路条图等基础资料的管理可采用分层管理的模式。一般情况下,配调应为配电系统一次接线图的管理部门,配电运行机构应为配电线路条图的管理部门。对于配调管辖范围以外的高压支线和低压线,其一次接线图应由配电运行机构归口管理。
        3.3. 在配电线路条图中,应将同杆架设的所有线路画在一张图上,或将同杆架设的所有线路备注清楚。
        3.4. 在配电线路条图中,宜标注双电源客户接入点和系统中验电接地装置的安装位置。
        4. 配电高压双电源客户管理
        4.1. 配调应书面告知配电高压双电源客户有关双电源操作的调度要求,防止反送电引发事故。对于双电源专线客户,应与之签订双电源调度协议,明确双电源操作管理要求。
        4.2. 为了防止反送电,高压双电源客户应加装防止反送电的防误操作闭锁装置。
        4.3. 在高压双电源客户线路的系统接入点,应设置跌落保险或带隔离刀闸的断路器,以满足检修工作时有明显断开点的要求。
        目前,如果高压双电源客户的系统接入点处未装设跌落保险或断路器和隔离刀闸,应抓紧改造;未改造之前,线路检修时必须在客户侧设置明显断开点,并按照4.4条之规定复核确认客户的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4.4. 在配电设备上停电作业时,如需高压双电源客户配合进行检修操作(如:拉开客户端断路器和装设接地线等),则应在客户完成相关操作后,由配电运行机构人员(或用电监察人员)到现场复核确认。
        5. 配电设备的标识标志
        5.1. 配电线路杆塔和配电变压器等主设备上均应有主供电源明确、设备走向清晰、描述唯一的双重编号标示牌。标示牌装设和维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1)配调管辖范围内的配电设备名称应由配调命名编号,并按照规定程序下达设备名称和编号。其余配电设备的名称由配电运行机构命名。
        (2)配电设备的命名与编号应按照确定的规则进行。
        5.2. 标志牌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配电线路、杆塔、箱变、配电台区的名称与编号,以及断路器、刀闸、跌落保险等由配调管辖并下令操作的设备的名称与编号,应在现场明确标识。
        (2)现场设备上,应根据设备运行环境悬挂必要的安全警示牌,如在人员容易攀登部位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示牌,等等。
        (3)在配电双电源客户线路接入点处,应设置“谨防反送电”的警示标识。在有低压备用电源或自备发电机的客户线路,其系统接入点处也应设置该警示标识。
        (4)配电设备停电操作后,应在配电设备操作把手附近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标示牌,跌落式熔断器停电操作后应将熔管取下,如果不取下,则应在杆塔上、跌落保险附近、适当的位置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标示牌。
        6. 配电设备的明显断开点
        6.1. 配电系统检修工作中需要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时,必须在停电区域的强电源侧设有明显的断开点。强电源侧是指该侧存在10千伏(包括6千伏)及以上可能送电至工作地点的电源;低压400伏电源通过配电变压器反送至工作地点的,不属于强电源侧。
        为此,配网设备须符合以下要求:
        (1)柱上断路器( 包括联络断路器)附近应设置有明显断开点的刀闸;
        (2)配电双电源客户线路的接入点,应设置跌落保险或断路器和刀闸,用于设置明显断开点。
        (3)环网柜等箱式设备,无法观察到明显断开点的,应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2.3.6.10条的规定执行,现场设备至少提供两个指示,以两个指示发生对应变化来断定箱式设备是否已经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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