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收办为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的二级机构,接受国家安监总局主管司的监督与指导,具体负责国家安监总局交办的相关业务工作,以及水电、风电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日常工作。2005年7月6日,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发出“关于加强水电、风电工程审查和验收工作的通知”(水电规人[2005]0007号),明确安全验收办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水电、风电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受理、登记;组织专家组实施建设单位上报资料的预审查工作。
(2)负责水电、风电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专题审查,主要包括水电、风电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大纲、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计专篇和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及备案稿的审核工作,协助建设单位完成向国家安监总局的备案工作。
(3)参加与水电站安全有关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站大坝附属设施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4)从事水电、风电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审查、安全设施验收有关方面的研究及安全评价技术、规范标准的研究。
(5)承担水电、风电行业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技术档案和安全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评价信息、技术交流工作。
(6)指导水电、风电行业勘测、设计、咨询、评价机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三同时”、有关强制性规范的实施与安全技术支持工作。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3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作出以下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 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特长、资质条件确定其业务范围。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在水电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工作,必须由熟悉水电水利行业和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技术特点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编制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预评价应在可行性研究设计前完成。
在水电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等同原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设计,设计单位应遵守和落实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依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和预评价报告的要求,编制《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以下简称《专篇》)。召开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会时,对《专篇》进行专题审查。审定的《专篇》应作为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验收依据。
在水电建设工程招标设计阶段,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条款。
在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应进行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竣工验收评价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验收评价报告(等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的依据。
各阶段的成果经评审通过后,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备案。
迄今为止,水电建设工程在安全预评价、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逐步建立了一整套科学的并正在逐步完善的、适合于水电行业特点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促进了水电建设工程的本质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