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与电网相互影响程度高、涉及面广。《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电力法律、法规对电网建设、发展和安全保护作了明确规定;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林业建设、采伐、保护等也作了明确规定。《电力法》和《森林法》的法律效力处于同一法律位阶,对各自适用和保护的客体规定,各有侧重,导致两部门法在维护各自的利益时,发生矛盾和冲突,这是部门利益均衡的结果。随着电力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电力设施辐射面将不断加大,同时随着倡导“绿色家园”、 “绿色生态”建设的加速发展,森林覆盖率不断提高。林业的发展,使得在电力线路廊道下种植树木的情形也不断增多,严重威胁了电网的安全运行。电网与林业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解决好电力线路与树木的矛盾,保障电网的安全,困扰着每个供电企业。
林地征用、林木修剪、砍伐、迁移重植、“林电安全”保障及合理补偿等问题都涉及林权人的生存之本,都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处理这对矛盾,保障电网安全,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处理不好就会给电网安全带来隐患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害,激化矛盾,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给供电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人力、物力、财力等有限资源的消耗,影响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为切实维护好电力安全和生态安全,妥善处理好电力线路安全和造林绿化的关系。有必要就林业对电网安全的影响作出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降低供电企业的损失和风险,以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林业与电网地位概况
(一)森林资源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林业在可持续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具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具有基础地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林业的地位和作用空前突出。随着国家对林业的投入不断加大,重点林业工程建设稳步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持续加强,森林资源总量将快速增长。
(二)电力工业是服务于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的重要公共事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电力设施是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的设施。电力的安全、稳定和充分供应,是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城市电网、农村电网改造和新建电力设施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新老电力设施的纵横交错,电力设施辐射面将不断加大;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将不断增多,规模将不断扩大,点线面的广度和深度将进一步延伸。
(三)一面是生活离不开绿色,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免征农业税、退耕还林等政策的出台;另一面是生活也离不开电能,促进经济的发展,电网建设不断推进。林业与电网这两面,对国民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各自的独特作用:林业体现的是重要物质基础作用;电网则体现的是重要保障作用,两者相得益彰。
作为供电企业如何看待林业与电网的重要地位及相互影响,对处理好林木与电力线路的矛盾、防范风险、降低损失都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林木与电力线路矛盾的现状及其特点
云南省是全国重点林区之一,是生态保护的重点区域和生物多样性富集地区。 全省林业用地面积达2424.76万公顷,居全国第2位,占国土面积62%;森林覆盖率50%。红河州现有的自然保护区就有14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个(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水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3个(阿姆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观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建水燕子洞白腰雨燕省级保护区),州级自然保护区1个(泸西板桥河保护区),县市级保护区7个(弥勒西山水源林保护区、个旧董棕林自然保护区、建水跃进水库水源林保护区、红河阿波黎山保护区、开远南洞自然保护区、建水黑龙潭水源林保护区、个旧饮用水源保护区)。丰富的森林资源,发挥了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重大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电网建设不断推进,点线面全方位辐射,林木与电力线路间的矛盾就更加凸显,势必对电网的安全带来影响。
(一)林木与电力线路矛盾的现状
林业危及电网安全的现状,主要体现在林木与电力线路的矛盾问题方面。 围绕电力设施建设对林地征用、林权流转、林木的采伐及补偿等方面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农村表现为林地征用、迁移重植、林木修剪、砍伐和经济补偿等;在城区表现为园林规划,林权流转的经济补偿以及“林电安全”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体现的都是林电矛盾问题。
林电矛盾是一对较难处理的矛盾。电力企业是市场民事主体,不具有行政执法权;而林业部门,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强大的行政执法权。主体性质的不同,决定部门间对利益的追求与保护,有各自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种利益之争导致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方面。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实行了减免农业税和退耕还林实行货币补贴的优惠政策。农民在政策的引导、利益的驱动下,进行了大规模种植林木。同时,农民物权意识的提高,以保护物权为由,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大面积种植。尤其在城郊结合部,因征用林地有货币补偿,要求收回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土地所有权的矛盾普遍增多。有的农民在核定的林木砍伐费用不合自身意愿且得不到满足时,就向所在地的供电企业提出要补偿费用的问题。另外,林权人与供电企业之间、林木与电力设施之间出现了林木修剪砍伐、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土地权属、界限等纠纷。
2、农网改造后涉及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地权属所带来的矛盾。一方面是农网建设改造时,电力设施占用林地的费用是按照林地品种和年限以货币支付的方式进行征用,这主要涉及到占用林地时,幼苗尚未成材,对照当前政策仍由林权人管理,不作砍伐,等林木生长快要危及电力设施时,再行迁移砍伐。这就涉及到林地所有权的补偿和林木成材后的迁移重植费的支付,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处理或补偿到位就会出现矛盾。
3、林业规划与电网规划不协调。虽然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制定规划时,要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做到相互协调。但实践中,由于体制的原因,各部门之间沟通、联系渠道还不够顺畅,人力、物力、财力各方面保障上不到位,加上利益保护,协调难等,各利益部门在规划编制中就可能略去了一些程序,导致各规划间在现实中产生冲突,不协调。
(二)林木与电力线路矛盾的主要特点
1、实施退耕还林,在电力线路下种植高杆林木给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造成的威胁。这类矛盾协调难度大,补偿金额大,规模逐渐扩大,涉及到当地林业规划和城市绿化,往往需要上级政府出面,才能解决。
2、一些政府及有关部门,未经与电力企业协商,擅自批准农民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高杆林木,发给林权证,使林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变为合法化,当林木对电力设施安全距离形成威胁时,林权人对电力部门送达的隐患整改通知拒绝签收,置之不理。更有甚者行为容易偏激,漫骂工作人员,造成社会人员围观,使事态扩大,给处置工作带来难度。
3、供电企业和林业部门虽然对线下树障达成有关协议,但并未能细化规范,一些人员擅自在其责任地(电力线路保护区)植树,当工作人员对危及输电线路安全的树木进行清除时,人为操纵和组织倾向较重,他们无理阻扰,漫天要价,致使电力企业不得不以数倍于树木价值的不平等补偿换取线路安全。不少人甚至视线下树障为“摇钱树”,今年砍伐,明年再种,使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树障长期得不到彻底清除。有些人为了个人私利,统一口径,明确分工,造谣生事,挑动胁迫群众盲目参与。
4、有些农民的小农思想比较严重,很少从大局出发考虑利益的得失,往往出现电力企业依照法律政策给农民补偿,但由于村组内部因分配不公,方法不当,部分群众村民对政策一知半解,总认为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问题层层加码,又听不进半点解释,三番五次到多个部门重复上访,牵涉领导精力,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5、思想重视不够,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多。有些部门过多地强调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但对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而在思想上出现了偏差,办法简单,工作质量不高,驾驭全局的能力不强,对矛盾纠纷排查不力,对矛盾动态信息把握不准,在事件初露端倪时缺乏政治敏感性,得过且过,或大而化小一推了之,导致矛盾激化。
综上这些矛盾,已成为影响电网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的一个重要因素。电力企业每年不得不在办证、补偿、人工等方面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清除每年都不能彻底根除的树障,遇到个别胡搅蛮缠的农民自种的树木、林地,情况就更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