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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管线设备的施工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8月14日

1、营业线区间和站场禁止盲目开挖。 施工前,应事先约请通讯、信号、供水、供电等设备管理单位,按照行车设备图表资料、征地图和现场交桩资料,共同确认地下管线(路)、光(电)缆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缆”)的位置、径路,划定施工红线后,划定需要防护施工的范围,做好标志,插上警示牌。因年代久远、资料不全、无法确认时,应会同设备管理单位使用“地下管线探测仪”探查。施工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开挖监护协议”。 对已查明的管线、电缆路径两侧各2米范围,不得使用机械挖掘。 探挖作业应选派责任心强的正式职工带班作业,每次施工前,向施工队伍做好详细的交底。施工时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应按照协议派人到现场配合。挖掘时禁用铁镐和双齿尖耙,做到逐层轻插浅挖,直至“地下管线缆”暴露。挖出的“地下管线缆”应按照设备管理单位监护人员提出的方法进行保护或迁移。
2、严禁在接近“地下管线缆”左右各2米的地面进行钻探,挖土、推土及压路机等机械化作业,并禁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等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等化学成分的液体物。
3、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大型工程机械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时,应取得电务、通信等部门对电缆埋设位置的确认,并现场配合,方准施工。
4、在施工挖坑、挖沟、铲土时,在营业线开挖深度达到0.4米时,应小心挖掘,以防挖伤在用设施,同时应制订可行防护措施,不影响行车设备正常使用,不造成设备隐患(如信号机柱、电杆倾斜,基础松动,碰坏信号管、导线,造成线路附近树木倾斜等)。
5、架空电线杆周围3米范围内不得挖坑、挖沟、取土。当在架空电线路附近铲土推土时,必须保证其建筑接近限界符合《通讯信号设备维修规则》的有关规定。架空电线杆两侧各10米范围内和地下电缆两侧个3米范围内不得建房搭棚。
6、施工地段需要迁移电缆(光缆)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提前向有关设备管理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上报局指挥部。对暂不能迁移而有必须施工的情况,应主动与设备管理单位共同制订有效的防护方案,并派专职安全员落实后,方可施工。
7、不得向电杆、电线、横担、拉线、信号机、握柄、导管、导线等信号、通信设备上抛掷杂物,搭挂各种临时线,确需附挂施工电力线、广播线、施工电话线时,应经有关设备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8、电缆埋设,必须坚持当天放缆当天埋设的原则。因特殊原因对当天埋设不了的电缆,必须事先征得设备管理部门的同意,共同商定防护方案,做好地下设施保护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严禁电缆裸露过夜。
9、电缆埋设后,应及时对电缆的走向埋设专门的电缆标桩,并加强过桥过涵等电缆的防护。电缆直线径路要设50米标桩,标桩要明显,折角或电缆分歧处,要设专门的电缆标桩,以便于识别。
10、施工期间对需要走路肩、护坡等关键区段,要主动做好防护,及时回填夯实,不得损坏原有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施工完后一定有线路设备管理单位的检查签认,以策安全。
11、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零部件损坏,电线路被炸、地下设施外露或损坏,以及发现设备可能因施工导致处于不正常使用状态时,施工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车站和有关单位派员进行修复,防止损失扩大,保证行车安全。
12、在路基内、坡脚、轨枕底开挖电缆沟之前,各施工单位必须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签定协议,在施工中,相关设备管理单位派人到现场配合。各施工单位在站场、区间信号设备、光缆、电缆径路上施工前,必须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签定协议,施工时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应派人到现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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