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防漏电和人身触电事故措施
(1)对井下的电气设备应进行严格的科学管理,大型电气设备必须建立使用和维修档案,定期地对电气设备进行技术监测、试验和维护,并认真做好有关的记录,作为技术档案保存。绝不允许设备在低于规定的技术指标下或带病的情况下运行,以杜绝因设备的损坏而造成的电气事故所带来的触电情况发生。
(2)加强对设备的绝缘情况的保护和监视.防止因绝缘性能下降或受到损坏而引起的触电事故。
(3)电网和设备的电气连接都必须采用专用的电气连接头,电气连接头与导体的紧固以及连接情况必须符合高压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禁止采用导体之间直接缠绕的连接方法,以防止俗称"鸡爪子"的不合格连接现象的发生,杜绝因此而造成的相间短路或相地短路的事故发生。
(4)井下的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构架都必须认真做好保护接地,并定期加以检查,以确保其对触电事故的保护功能。
(5)井下电网对地的绝缘水平应定期加以监测,确保中性点不接地电网的安全优势以及防止因相间或相地漏电所产生的触电事故的发生。
(6)对于生产机械的电控设备中,凡是人工手动操作的控制线路,控制电压均不得高于36伏安全电压。对于手持式电动生产工具的使用电压不得超过127伏,并要求工具的把手对电气部分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程度,同时要求在使用前应做绝缘程度的测试,以防止可能产生的触电危险。
(7)井下各部分的输电电缆均应加设漏电保护装置,以便在一旦出现漏电事故时,保护装置能自动地切断事故电路,防止因此而造成的漏电事故的发生。
(8)各种电气线路、设备在安装、使用和维护中必须遵循有关的技术规定和管理制度。制止不经任何请示和批准的擅自改动线路和增减设备容量或负荷量的行为,防止造成电网的混乱和超载运行的现象,引起电气事故的发生。
2、预防电气事故
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检修及停送电作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做到安全用电。具体要求如下:
(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责的或临时指派的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2)检修和搬迁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前必须停电;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器验电,确认无电后再在三相上挂装接地线,对电气设备进行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验电、接地、放电工作,在煤矿井下应在瓦斯浓度为0.5%以下时进行。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3)部分停电作业应有遮挡。检修完恢复送电时,应由原操作人员取下标示牌,然后合闸送电。
(4)高压线路倒闸操作时,必须实行操作制度和监护制度;操作人员必须填写操作票。操作票中必须写明被操作设备的线路编号及操作顺序;严禁带负荷拉开隔离开关的现象发生。
(5)操作时,必须有两人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中必须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操作人员必须使用试验合格的绝缘工具,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6)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失爆设备严禁继续使用。
(7)矿井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检查、调整规定。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人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