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条文】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三)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五)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执行说明】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煤矿或矿区采掘工作面首次使用3300V以上用电设备时,应当组织开展对涉及的相关技术和管理问题的系统研究,评估对策措施的有效性,相关结论报企业技术负责人。
(二)采掘工作面使用3300V以上用电设备时,必须根据工作面具体条件和使用设备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措施,重点关注绝缘监视、接地保护、安全防护等内容。
(三)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有高压操作能力,应当穿戴高压防护用品,使用高压操作工具,遵循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相关规定。
(四)应当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