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生物安全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06日

  三、生物安全概念的演变和发展
  《NIH实验室操作规则》第一次提出生物安全的概念,但如果生物安全概念只停留在这个层面上,转基因生物停留在实验室里而没有产业化的价值和意义,那么所谓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问题无非是一些实验室的操作规范而已,法律所能起到的作用就会微乎其微。
  实际上,随着农业绿色革命的风起云涌,传统的农业栽培和育种模式的潜力已经挖掘怠尽,日益精细的耕作和大量的农药、化肥投入使得原本已经脆弱不堪的生态环境遭到进一步的恶化,同时世界日益增长的人口又使得温饱问题的解决雪上加霜。 此时,人们认识到生物科技对于农业的运用所能带来的巨大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对以上问题的缓解作出贡献。农业产业的独特生产特性使得转基因生物获得了极大的应用前景,尤其在一些气候恶劣、病虫频发的地域,转基因作物显现出传统作物所难以企及的优势,市场化推进速度惊人。不能否认的事实是,在1996至2004年的九年期间,全球累加的转基因作物价值为240亿美元。专家预测,2005年,全球转基因作物(仅指官方登记认可的,不包括非法栽培的转基因作物)的价值预计将超过50亿美元一年 。而全球全部转基因生物产品(包括农作物、药品等)总产值从1984年来以每年25%的速度增长,至2003年,已经达到450亿美元之巨 。这也是目前生物安全研究的主要对象恰恰是转基因农业作物的根源。
  转基因生物技术在很大程度上能对农业生产产生很大的促动,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现代生物技术可以将无关联的生物品种,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中的遗传材料相互转移(并且可以指定要转移的基因),产生出新型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因此技术本身还是存在一些不能确证但却危害巨大的隐患,包括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威胁。在生态方面,如果转基因作物的外源基因向亲缘野生种转移,就会污染到整个种子资源基因库。1997年,人们在玉米的原产地—墨西哥山区的野生玉米内检测到转基因成分,但转基因玉米的栽培地却是在离山区几百里之遥的美国境内 。人们由此觉得转基因生物的负面生态影响必须得到重视。在食品健康方面,人们担心转入了其它基因的作物含有对人体不利的成分。尤其是美国王斑蝶(Monarch butterfly)事件 和英国普斯陶教授(Arpad Pusztai)的转基因土豆毒性研究报告 的发布,更加使人们对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的安全性问题充满了忧虑。
  这种利益和风险之间的冲突必然会大大促进生物安全概念的发展。生物安全已经不再仅仅是实验室内的一种安全操作规则,而是演变成为政治、经济、伦理、法律诸方面相胶合的综合性问题,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被极大地扩展了。可以看到,生物安全又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所涉及的具体内容有一定的时空范围,又随自然界的演进、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变化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变化。
  从国际法的层面上来看,第一次提出生物安全问题的是1990年制定的《生物多样性公约》。该公约是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角度来理解生物安全的。在术语一章中没有为生物安全作出定义,而是把生物安全和外来生物入侵、恶意生物资源勘探等活动一样作为危害到生物多样性的一种原因而加以关注 ,它的内容还是十分单一,很大程度上是对生态风险的强调。但在2000年根据公约制定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中,生物安全的概念就得到极大的拓展,虽然《议定书》也没有给出生物安全的确切概念,但在《议定书》的目标中提到,“本议定书……协助确保在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领域内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并特别侧重越境转移问题” ;在“术语解释”中,“现代生物技术”被定义为包括两种技术,“其一,试管核酸技术,包括重新组合的脱氧核糖核酸(DNA)和把核酸直接注入细胞或细胞器;其二是指超出生物分类学科的细胞融合,此类技术可克服自然生理繁殖或重新组合障碍,且并非传统育种和选种中所使用的技术” ;“改性活生物体”是指“任何具有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遗传材料新异组合的活生物体” 。可见,目前国际法上对生物安全的概念界定,主要规范的还是与生物技术紧密相关的转基因生物,但议定书对生物安全产生最深影响的,是将生物安全的内容和范围由实验室扩展到更广的范围。根据议定书,生物安全涉及到GMOs越境转移的程序、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国家间生物安全信息资料交换、GMO损害的责任与赔偿 等方面。在这里,转基因生物安全是一个系统的概念,即从实验室研究到产业化生产,从技术研发到经济活动,从个人安全到国家安全,都涉及到生物安全性问题。
  四、结论
  总之,转基因生物安全首先是一个科学的概念,转基因生物从实验室到栽培实验地,到大田,到食品加工厂,到超级市场,到我们的餐桌上,随着消费者离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距离越来越近,在这各个过程中,生物安全涉及到实验室安全、项目审批、大田栽培风险评估、市场准入、运输隔离、食品标签等一系列问题。而在法律的视野中,转基因生物安全包括着两个层面的安全:其一是生态和健康上的风险防范。因为“科学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得法律对转基因生物的风险规制努力只能是“防范”而非“根除”隐患;其二,是指一旦转基因生物造成了损害,法律是否加以救济,提供怎么样的法律框架予以救济。这也是生物安全的另一个方面,是法律框架内的安全。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概念,“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为使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在研究、开发、生产、运输、销售、消费等过程中受到安全控制、防范其对生态和人类健康产生危害、以及救济转基因生物所造成的危害、损害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总和”。相应地,调整和规范其中每一个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其总和也就构成了转基因生物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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