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拆封害井头子等潜水作业,应由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潜水作业单位承担。
(八)发现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督促作业人员迅速撤离作业现场。
(九)井下作业严禁明火;
(十)低于地下2米进行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十一)安排2名经过培训、熟悉情况的监护人员,并配备两套空气呼吸器,密切监视作业状况。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约定明确的联络信号,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十二)应在醒目处设置安全作业牌和警示标志,明确告示作业单位名称、备案审核部门、作业票批准人、现场作业负责单位联系电话、安监部门举报电话等;警示标志的内容应明确“危险场所!未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十三)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不具备作业安全条件,有权拒绝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