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和参保人员转院治疗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11日

受理单位: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部门:

联系电话: 7425298

办理条件: 1、职工治疗工伤、职业病或康复治疗,应当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治疗。

2、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或到签定协议以外的医疗机构急(抢)救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伤之日起10日内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脱离危险后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继续在统筹地区或签定服务协议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其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3、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康复协议医疗机构因技术水平或医疗设备条件需要将工伤职工转往其他医疗机构或外地治疗时,需征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办理转诊手续。

4、治疗工伤所需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服务标准。

5、工伤职工在接受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办理依据:

办理程序: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承办人员:

办理地址: 棉纺东路55号

乘车路线: 34、37、76路公交车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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