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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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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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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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的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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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或高于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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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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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余热、余湿的地坑、地下皮带机走廊、压缩空气站等生产厂房,首先应采用自然通风消除余热、余湿。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条件和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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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CJ10-97)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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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采用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相结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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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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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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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热地区的各车间配电室、整流室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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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CJ10-97)
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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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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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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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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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集中采暖地区的水泥工厂设计,对有防寒防冻要求或经常有人停留工作的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建筑及办公楼、食堂、浴室、宿舍等建筑,均应设置集中采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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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CJ10-97)
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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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采用集中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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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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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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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严寒或寒冷地区的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用室的安全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内或中断使用时,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以上时,应设不低于5℃值班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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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CJ10-97)
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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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室内温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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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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