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防寒、防湿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8月22日

 

序号
具体条款
设计依据
采用的安全设施
符合或高于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
1
产生余热、余湿的地坑、地下皮带机走廊、压缩空气站等生产厂房,首先应采用自然通风消除余热、余湿。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条件和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CJ10-97)
7.0.3
设计采用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相结合方式。
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
2
炎热地区的各车间配电室、整流室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CJ10-97)
7.0.6
配电室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
3
位于集中采暖地区的水泥工厂设计,对有防寒防冻要求或经常有人停留工作的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建筑及办公楼、食堂、浴室、宿舍等建筑,均应设置集中采暖系统。
《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CJ10-97)
7.0.7
设计采用集中供暖。
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
4
位于严寒或寒冷地区的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用室的安全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内或中断使用时,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以上时,应设不低于5℃值班采暖。
《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CJ10-97)
7.0.10
设计室内温度符合要求。
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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