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光面爆破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爆破方案,经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2爆破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3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者,应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
4使用爆炸物品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施工负责人或公安人员签字后,由指定领料员领取,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签字。
5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品不得同时领取。
6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按规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私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并确定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7剩余的爆炸物品应当日用、当日清,及时由爆破工退库登记造册。
8对私存、截留、藏匿、出销、转让、私用、倒卖爆炸物品者严肃处理,直至刑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