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使用证的监督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2)未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3)判废的压力容器应由使用单位作出处理。按报废处理的,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并不得转让、销售。
(4)转让、涂改使用证,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予注销,并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压力容器。
(5)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容器的使用证即行无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其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