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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炉膛放炮事故对策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0日

   据统计自1980年以来,至少有30台锅炉发生炉膛放炮事故,以致水冷壁焊缝开裂,刚性梁弯曲变形,顶棚被掀起,烟道膨胀节开裂等设备损伤屡屡发生。究其原因:①设计上缺乏可靠的灭火保护和可靠的联锁、报警、跳闸装置;②炉膛刚性梁抗爆能力低;③运行人员处理燃烧不稳或熄火时方法不对,错误采用“爆燃法”抢救,导致灭火放炮;④燃料质量下降、负荷调节失当、给粉装及控制机构突然失灵等。防止锅炉灭火放炮已列入部颁二十项反措,包括炉膛安全监控系统(FSSS)在内的灭火保护装置已经在许多电厂推广使用,本文不再重复相关反措。以下强调说明几个观点

    (1)关于灭火放炮的提法。部颁二十项重点反措之五,称为防止锅炉灭火放炮事故。正确的提法是炉膛爆炸(Furnace explosion),因为炉膛发生爆炸而致炉膛损坏不仅发生在运行中灭火时,检修动火点燃聚集的可燃物及点火时吹扫不够同样会发生爆炸而导致炉膛损坏。

    常见炉膛中造成爆炸条件的情况是:①运行中灭火,进入炉膛的燃料没有切,经过一估时间聚集的可燃物达至爆炸浓度并点燃;②一个或几个燃烧器火焰熄灭,而其余燃烧器仍正常燃烧。从未点燃的燃烧器进入燃烧造成可燃物聚集;③燃料漏入停用中的炉膛造成可燃物聚集;④燃料或空气瞬时中断又恢复,造成可燃物聚集。可燃物聚集后引燃造成的炉膛压力升高超过炉膛承压设计强度,以致发生损坏,称为炉膛放炮或炉膛爆炸。不发生损坏的俗称“反正”或“打抢”。

    正确的提法为的是有利于完整的引入以下反事故措施。①一旦全炉灭火,应立即切断进入锅炉的全部燃料,包括给煤、给粉和点火用油、气等。即所谓主燃料切断(MFT);②锅炉点火前必须通风,排除炉膛、烟风道及其他通道中的可燃物聚集。通风时必须将烟风挡板及调风器打开到一定的位置,风量应大于满负荷风量的25%,时间不少于5min,以保证换气量大于全部容积的5倍(德国TRD规定是3倍);③点火时要维持吹扫风量;一个燃烧器投运10s内(不包括投煤及煤粉达到燃烧器所需的延滞时间)点不着,就应切断该燃烧器的燃烧。有一些锅炉不具备单个燃烧器自身点燃及火焰监视的条件,除了需明了其保护功能的局限外,我们还是应强调灭火保护及吹扫联锁的两个必要性,不可偏废。

    (2)关于保护定值。为了避免爆炸,近年来必须装设炉膛安全保护装置的观点已取得了一致的认可。《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1994年版本已明确:“锅炉燃烧系统应设置炉膛火焰监视、炉膛灭火保护、炉膛压力保护和炉膛吹扫闭锁”。虽然此提法与美国防火协会(NFPA)的标准还有差别,但毕竟大大控制了炉膛爆炸事故。当前作为安全工作者要解决的是:①监督保护装置的投用,越是燃烧不稳、低负荷运行、或是新炉投煤运行,就越要投用保护装置。在投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作为厂技术负责人要清醒地看到退出保护可能带来的后果;②关于保护定值问题。当前不论火焰监视相关的熄火保护和黑炉膛保护,单就炉膛压力保护而言,动作值的确定并不规范。从原则上讲随炉膛结构强度的提高以及燃烧方式的变化,定值不应相同。但有一种观点认为炉膛负压保护是为防止内爆的,而正压保护是防止炉膛爆炸的,这不对的。实际测量表明,正常情况下一旦锅炉灭火,炉膛负压先增大(即负值增大),而后由于吸风自动调节的作用以及煤粉爆燃而炉膛负压反正,所以炉膛负压保护对于火焰熄灭时迅速切断进入炉膛的燃料,从而减少爆炸威力有先期制止的作用。《电力锅炉监察规程修订说明》写明:“炉膛压力保护报警值视炉膛安全监控系统的功能而异,平衡通风锅炉炉膛压力报警值一般可取±0.4kPa;动作值应避开炉膛压力的正常波动(如吹灰、投停燃烧器及一些小的坍焦等等),当然庆远低于炉膛抗爆强度,以保证保护动作后炉膛压力继续升高时,炉膛各部分不发生永久变形”。“动作值应通过试验确定,作为试运行阶段的初始值,动作值可取+1.5kPa和-0.75kPa。”过高的值也许可以防止误动,但冒拒动或保护动作过迟的风险似乎没有必要。

    (3)关于炉膛防爆门。事实已经证明大型锅炉炉膛防爆门不能防止炉膛爆燃时炉膛损坏。原苏联防爆规程已明确规定:60t/h以上的锅炉不装防爆门,在此必须予以明确,以利于炉膛安全保护装置的推广使用。

    (4)使用气体燃烧的锅炉要执行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防止可燃气体在炉膛内聚集、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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