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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压力容器及管道爆破事故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27日

 为了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1  防止超压。

  1.1  根据设备特点和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每台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应明确异常工况的紧急处理方法,确保在任何工况下压力容器不超压、超温运行。

  1.2  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校验和排放试验。

  1.2.1  安全阀校验后,其起座压力、回座压力、阀瓣开启高庋应符合规定,并做好记录。

  1.3  运行中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排污阀、监视表计、联锁、自动装置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设有自动调整和保护装置的压力容器,其保护装置的退出应经总工程师批准,保护装置退出后,应实行远控操作并加强监视,且应限期恢复。

  1.4  要加强对除氧器的运行监视,尤其操作规程应符合《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能源安保[1991]709号)的要求。除氧器两段抽汽之间的切换点,应根据《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核算后在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并在运行中严格执行,严禁高压汽源直接进入除氧器。

  1.5  除氧器安全门应每年校验一次。其动作压力,可视给水泵汽化条件及安全门的回座压力,定为工作压力的1.1-1.25倍。

  1.6  采用单元制给水系统的机组,高压除氧器应配备不少于两只全启式安全门,其压力调整装置必须投入自动,并装设报警装置。

  1.7  使用中的各种气瓶严禁改变涂色,严防错装、错用;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液氯钢瓶必须水平放置;放置液氯、液氮钢瓶、溶解乙炔气瓶场所的温度要符合要求。使用溶解乙炔气瓶者必须配置防止回火装置。

  1.8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严禁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

  1.9  压力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应列为计量强制检验表计,按规定周期进行强检。

  1.10  结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或检修,每两个检验周期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1.11  检查进入除氧器、扩容器的高压汽源,采取措施消除除氧器、扩容器超压的可能。推广滑压运行,逐步取消二段抽汽进入除氧器。

  1.12  高压加热器的水侧和汽侧都应装设安全门。

  1.13  电厂应结合大修对除氧器的焊缝进行检查,消除不合格焊缝。

  1.14  除氧器的水压若制造厂没有规定数据,超压试验可按工作压力的1.5倍进行。以后每六年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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