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低压管道结合处应设明显警示标志,并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高压介质串入低压管道。
1.16 定期对机外管道、弯头进行检查,特别是小直径取样管。
1.17 定期对消防用二氧化碳储气瓶进行检验,采取安全隔离措施防止爆炸伤人。
1.18 除氧器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总排放能力,应能满足其在最大进汽工况下不超压。
2 氢罐。
2.1 制氢站应采用性能可靠的压力调整装置,并加装液位差越限联锁保护装置和氢侧氢气纯度表,在线氢中含氧量监测仪表,防止制氢设备系统爆炸。
2.2 对制氢系统及氢罐的检修要进行可靠地隔离。
2.3 氢罐应按《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验。重点是壁厚测量,封头、筒体外形检验。防止腐蚀鼓包。
3 在役压力容器应结合设备、系统检修,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外部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内部检验,可结合机组的大修进行,其间隔时间为: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两个大修期进行一次。安全状况评为3-4级的,应在最近一次检修中治理升级,超水压试验每个大修周期进行一次。
3.1 火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对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系进行检查,特别应对蒸汽进口附近的内表面热疲劳和加热器疏水管段冲刷、腐蚀情况进行检查,防止爆破汽水喷出伤人。
3.2 禁止在压力容器上随意开孔和焊接其他构件。若必须在压力容器筒壁上开孔或修理,应先核算其结构强度,并参照制造厂工艺制定技术工艺措施,经锅炉监督工程师审定、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按工艺措施实施。
3.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内部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合格后才能启用。
a)用焊接方法进行过大面积修理。
b)停用二年以上重新使用。
c)移装的。
3.4 在订购压力容器前,应对设计单位和制造厂商的资格进行审核,其供货产品必须附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制造厂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监检机构签发的“监检证书”。要加强对所购容器的质量验收,特别应参加容器水压试验等重要项目的验收见证。
3.5对在役压力容器检验中,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达不到监督使用标准(三级)的,要在最近一次检修中治理升级。检验后定为五级的容器应按报废处理。
3.6 新购除氧器壳体材料应采用20g或20R,不得采用6Mn和Q235。
4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必须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领使用证。不按规定检验、申报注册的压力容器,严禁投入使用。1982年4月《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颁布前制造的老容器,若设计资料不全、材质不明及经检验安全性能不良者,应安排计划进行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