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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安全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0日

  6)压力表

  (1)每台蒸汽锅炉除必须装有与锅筒(锅壳)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外,还应当在给水调节阀前、可分式省煤器出口、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之间、再热器出人口、强制循环锅炉水循环泵出入口、燃油锅炉油泵进出口、燃气锅炉的气源入口等部位装设压力表。

  (2)每台热水锅炉的进水阀出口和出水阀人口、循环水泵的进水管和出水管上都应当装设压力表。

  (3)在额定蒸汽压力小于2.5MP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上装设的压力表,其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额定蒸汽压力大于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其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应低1.5级。

  (4)压力表应当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0最好选用2倍。

  (5)压力表表盘大小应当保证司炉人员能够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不应小100mm。

  (6)压力表装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应当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冲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应当有缓冲弯管,弯管采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mm;压力表和弯管之间应当装有三通旋塞,以便冲洗管路、卸换压力表等。

  (7)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停止使用并更换: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封印损坏或者超过检验有效期限;表内弹簧管泄漏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指针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7)水位表

  (1)每台蒸汽锅炉应当至少装设2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蒸汽可以只装设1个直读式水位表: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0.5t/h的锅炉;电加热锅炉;蒸发量小于等于2t/h且装有1套可靠的水位示控装置的锅炉;装有2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锅炉。

  (2)水位表应当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6m时,应当加装远程水位显示装置。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信号不能取自一次仪表。

  (3)水位表上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应当比最高火界至少高50mm,且应比最低安全水位至少低25mm;水位表的上见边缘应当比最高安全水位至少高25mm。

  (4)水位表应当有放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锅表)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应当装有阀门,锅炉运行时阀门必须处于全开位置。

  (5)水位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停止使用并更换:超过检修周期;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阀件固死;出现假水位;水位表指示模糊不清。

  二、压力容器安全对策措施

  1)压力容器设计

  (1)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所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压力容器的结构应当根据预期的使用寿命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足够的腐蚀裕量;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者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2)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压力容器设计范围,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的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3)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合格,方可用于制造。

  2)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1)对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要求,原则上与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要求基本相同。

  (2)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压力容器制造范围,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的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制造活动。

  (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压力容器原设计的修改,应当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位做详细记载。

  (4)移动式压力容器必须在制造单位完成罐体、安全附件及底盘的总装(落成),并经过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及其他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3)压力容器使用

  压力容器的使用要求原则上与锅炉的使用要求基本相同。除此之外,在压力容器投人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其他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压力容器类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压力容器检验

  (1)在用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外部检查可以由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有资格的检验员进行,也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内外部检验由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有资格的检验员进行。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l级或者2级的压力容器,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容器,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

  (2)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只有经过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才允许继续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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