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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安全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0日

  (4)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吊运重物时,重物不得从他人头顶上通过;吊物和吊臂下严禁站人。

  (5)吊运重物应走指定的通道,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吊具或吊物底面应距离地面2m以上;通道上有障碍物需要跨越时,吊具或吊物底面应高出障碍物顶面O.5m以上。

  (6)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起重机的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进行小高度(200~300mm)、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运行。

  (7)吊运液态金属、有害液体、易燃易爆物品时,虽然起重量并未接近额定起重量,也应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8)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留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一般为2~3圈)。

  (9)起重机在高压线附近作业时,要特别注意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10)不得在有载荷情况下调整起升和变幅机构制动器。

  (11)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设计允许的专用设备除外)。

  (12)起重机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地接地。司机室的地板应铺设橡胶或其他绝缘材料。

  (13)起重机上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司机室内应备有灭火器。

  (14)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械,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作业;对于门座起重机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停止作业。

  (1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2种作业证。吊装质量大于10t的物体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16)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7)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安全帽》(GB2811—1989)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18)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缆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9)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19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20)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21)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22)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的批准。

  (23)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通用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24)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指挥信号不明;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斜拉重物;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重物下站人,或重物越过人头;重物埋在地下;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容器内介质过满;安全装置失灵。

  (25)汽车吊作业时,除要严格遵守起重作业和汽车吊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外,还应保证车辆的完好,不准带病运行,做到行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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