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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拆装安全要素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31日

 
1.3 质量管理
    (1) 建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及健全的机构,拆装现场要有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
    (2) 用合同明确施工和安装企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在安全方面不能遗漏无人负责的中间环节);
    (3) 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
    (4) 建立完善的完全操作规程;
    (5) 制定验收制度:
    ① 基础、轨道(或地基)的检测和检验;
    ② 整机安装后的检测,包括塔身垂直度检测,安全装置调整、检测,接地电阻检测等; 
    ③ 安装质量检验,缝、标准节位置顺序等。
    (6) 塔机存放;
    建立塔机及零部件存放、出入库管理制度,避免重要零部件的混用。
    (7) 外购件、外协件管理制度。
    其中高强度螺栓、钢丝绳、主要承载钢材等要有明确的强度级别。
 
1.4 安装工具与设备
    主要拆装工具及仪器仪表包括:
    (1) 吊具(包括塔机安装用的一些专用吊具);
    (2) 专用高强螺栓扳手(与塔身、回转支承螺栓配套,要能保证预紧力);
    (3) 吊重块或砝码(标定清楚、准确,满足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调整的要求);
    (4) 经纬仪及水平仪。
 
国外塔机拆装使用安全的有关规定
 
2.1 澳大利亚关于塔机拆装工作安全问题的一些规定
    国外塔机安装后和使用前的验收一般是由经管理部门授权的特许工程师来执行的,需经其签字后方能投入使用。这一规定比我国的现行做法要求更加严格,责任也更为明确。澳大利亚也是如此,他们对塔机的安装工作从场地检查开始,必须保证土壤的承载能力,能够支承塔机结构并经受至少 43m/s的非工作风速。安装和拆卸程序要按安全审计部门的格式文件书写,内容应包括有关安装人员的职责,并由专业工程师负责。
    在安装工作中,特别注意以下各点:
    (1) 检查安装部件的实际重量,必要时通过安装塔机用轮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进行检查。
    (2) 必要时由技术人员对塔身连接螺栓的拧紧力矩进行检查。
    (3) 在工地卸载前,需由电器、机械工程师对电器系统进行检查,包括规定载荷的起升试验,并作详细报告,记入起重机日志。
    (4) 塔身螺栓(或受剪销轴)在重复使用前应作磁粉探伤(裂缝)试验(抽检10%,如未发现缺陷,其余螺栓可免检安装)。
(5) 塔机使用后返回存放场地时,需对塔身节和吊臂、A形架(动臂式塔机)进行可视检查,包括裂纹、缺口(凹痕)、弯曲和腐蚀等情况。
    (6) 起升机构制动器应拆开检查,需要时应更换衬块。
    (7) 起升钢丝绳应在塔机从竖立位置下降前从卷筒上放出,并在绕入卷轴时进行外观检查和涂油,并标记其长度;钢丝绳破断证书及其使用记录应归档保存。
 
2.2 欧洲关于塔机经受暴风后安全性问题的建议
    塔机安装后,一般竖立在工地的时间较长,不可避免会遭受大风甚至暴风的侵袭,特别是对于安装在沿海地区或大风地区的塔机更是如此。1999年12月,56m/s的暴风袭击了法国的许多地区,使Potain公司的20台塔机倒塌,造成了重大损失。我国 1994年在山东沿海地区也因大风刮倒了许多小型塔机,甚至在北京地区也有关于大风倒塔的的报道。这些事故引发了塔机结构在大风中的稳定性问题的讨论,尽管只有很少比例的塔机发生倒塌,但未倒塌的塔机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结构是否受到损害。这种损害不易看出,并且其危险性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为此在 2000年2月,法国有关管理机构召开了一个由主要建筑承包商、塔机制造商(包括 Potain、Liebherr和Terex Peiner公司)以及有关起重机标准和安全问题的专家等参加的会议。经过讨论后,为塔机用户起草了一个指导性文件,对经受暴风袭击后的塔机的安全使用问题提出了建议。该文件对经受暴风后的塔机建议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经修复或更换零部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2.2.1 检查的范围
    如塔机已经进行过法定检验,则推荐对以下范围进行检查:
    (1) 塔机安装地区的风速在33m/s以上;
    (2) 塔机所处工地及其附近曾经发生过大风引起的意外事故;
    (3) 租赁公司的塔机(偶而检查)。
    如暴风后塔机未经检验而已被拆除,则必须检查所有部件。吊钩高度小于 25m的自装式塔机,除塔身上已有可见的扭曲变形外,在下一次法定检验前不需检查。肯定未处于33m/s以上风速的塔机也不需检查。
2.2.2 需检查的部件
    主要是由于风力作用而产生最大应力的部件,包括:
    (1) 整个塔身(特别是下部塔身节)及其装配件;
    (2) 直接位于建筑物锚固点附近的零件及锚固件;
(3) 底架,基础;
    (4) 固定斜撑杆;
    (5) 支承物(轨道、枕木、混凝土块、螺杆千斤顶和台车等);
    (6) 压重及平衡臂配重的托架;
    (7) 附件(风速仪、投光灯、走台、梯子等)。
2.2.3 检查人员及检查报告
    检查工作必须由具有所检验项目资格的技术人员指挥,可从用户、租赁公司、制造商或某检验单位中抽调。检查后应起草一份书面报告,由检查人员签名,并报经过授权的单位批准。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 起重机的许可证;
    (2) 检查部位表;
    (3) 特殊检查项目;
    (4) 用于检查并经标定的器具。
2.2.4 检查方式
    (1) 塔机的检查应停放足够的时间后进行。如确实因工程需要,其下部塔身节的检查(可视检查)可在塔机工作期间进行。
    (2) 在有明显异常的情况下(如永久变形),应考虑整个起重机已发生缺陷,在继续工 作或更新任何部件前应向塔机制造商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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