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锅炉
锅炉是以水、蒸汽为介质的直接火压力容器。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贯彻执行国务院、劳动部等部门颁发的规程、规范、规定、条例和标准。
锅炉启动过程中,最先易产生各种事故。据统计,锅炉事故约有半数是在启动过程中发生的,因而对锅炉启动必须认真组织。此外,还应做好停炉和正常运行的安全管理。
锅炉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大致可分为3类:(1)爆炸事故。锅炉的主要承压部件—锅筒、集箱、炉胆、管板等发生的破裂爆炸事故。这种事故常导致设备、厂房损坏和人身伤亡,造成重大损失。(2)重大事故。锅炉无法维持正常运行而被迫停炉的事故。这类事故常造成设备损坏和人身伤亡,并使锅炉被迫停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3)一般事故。
a.锅炉爆炸事故
它包括超压爆炸、缺陷导致的爆炸和严重缺水导致的爆炸等几种情况。
b.水位异常
水位异常事故主要指缺水和满水事故。缺水事故是最常见的事故,处理不当和不及时,会烧坏锅炉甚至发生爆炸。针对造成水位异常的原因,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c.汽水共腾与水击
汽水共腾是指蒸发表面汽水共同升起,产生大量泡沫并上下波动翻腾的现象。防止产生汽水共腾的具体方法是:降低负荷;全部开启连续排污阀;降低锅水含盐量;适当增加下部排污量;增加给水,不断更新锅水等。
d.烟道尾部二次燃烧
燃料燃烧不完全时,部分可燃物随烟气进入烟道尾部,积存于烟道内,发生着火燃烧。防止方法是改善锅炉燃烧状况,提高燃烧效率;定期清除烟道内积灰或油垢;保持防爆门良好等。
3气瓶与槽车
气瓶与槽车也是压力容器。但它们是移动式压力容器,有其特殊要求。除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同时还应分别遵循《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等。
3.1过量充装的危险及预防
通过气瓶爆炸事故的分析,导致气瓶物理爆炸的主要原因是过量充装;造成气瓶化学性爆炸的主要原因是物料倒罐和向存有禁忌物的容器充装物料。从全国气瓶事故的统计结果看,气瓶事故中多数是由于充装环节失误造成的。故充装是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为防止气瓶超装,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充装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充装人员应定期接受
和考核,认真操作,不得擅自离岗;抽空余液,核实重量;称量器具要定期校验;按瓶立卡,认真记录;重复过磅;自动计量,超量报警等。
3.2气瓶的使用、运输和储存
(1)在使用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认真确认;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m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钢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
夏季应防止曝晒;
严禁敲击、碰撞;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他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控补、焊接修理。
(2)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做到:
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和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且不得超高;
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城市的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有灭火器材;
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装有石油液化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3)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应该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该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过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