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吊物名称: 施工时间:
施工地点: 施工负责人:
1、必须对所属在用的起重器具进行妥善保管、及时维修,保证起重器具性能完好,安全附件齐全,并在明显部位标明最大起重质量。
2、对新安装、自制自用的以及经过大修改造的起重器具,必须经过安全、技术等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根据所需起重物品结构、重量及起吊场所的环境选择适当起重器具,所选起重器具的额定起吊能力应大于被吊物重量的1.2倍以上。起吊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一般不小于6,起吊链环的安全系数不小于8。
4、起吊前,由施工负责人对所选的起吊器具进行完好可行性检查,严禁使用不完好及性能不可行的起重器具进行起吊。
5、起吊的重物应当捆缚牢固,保质重心平稳,捆缚起吊带有锋利刃角的重物时,应当放垫避刃。
6、起吊重物时,应当先稍高于地面试吊,证实重物栓牢,制动性能良好和起重器具稳定后,再继续起吊。
7、起吊重物时,禁止人员肢体进入起吊物下方,禁止在起吊重物下站人。不许吊着的重物在空中长时停留,在特殊情况下如需暂时停留,重物下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重物滑落。
8、使用三角架或龙门架起吊时,架子应放平稳,支腿与地面之间应采取有效防滑、防陷措施。
9、在井下严禁用锚杆和棚、梁起吊,必须用专用起吊锚杆或专用起吊棚。起吊过程中,要专人密切注意被起吊物重心变化及起吊器具的稳固情况。
10、起吊现场要有足够的工作空间,起重器具应与附近的设备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同时应留有足够的人员回避空间。
11、使用“钎锁”一定夯实砸牢,深度适当专人监护勿让滑脱,伤人或损坏设备。
12、使用双“手拉葫芦”操作时,专人指挥,前后连贯,不得造成“耕地”或“虚抬”。
13、如需转向所使用的滑轮固定点,设专人监护。
14、需人工推、拉、抬较重的物件时,须统一口号,行人不得走危险的地方,停放不得影响安全。
15、所有参与施工人员均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凡有精神病史或情绪不好人员不得放在关键部位。
16、起吊作业时,必须一人统一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统一安排。
17、本措施由施工负责人工前会代为传达,按要求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并签名于附表内,交“贯标办”存档。
措施编制人:
机电工程师:
安监部:
矿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