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运行与维护”的有关规定。
2、在氢站或氢气系统附近进行动火作业时,应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动火作业的地点所测量空气含氢量应在允许的范围内,并经批准后才能动火作业。
3、当发电机氢冷系统运行异常时,化学试验班人员应配合进行各种试验。
4、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严格执行测氢制度,动火前必须测量空气中的氢含量在允许范围.
5、进行发电机充排氢时,应严格按充排氢安全措施执行.
6、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标准。即发电机氢冷系统中的氢气纯度>96%和含氧量<2%,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99.5%和含氧量<0.5%。
7、制氢站工作人员定期测量制氢站各区域氢气含量,保证不超过1%,消防站定期检查制氢站内的消防器材,保证完好备用。
8、制氢站严禁动火作业,制氢站必须使用铜制工器具,机房检修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测空气中的氢气含量低于1%不超标。
9、制氢站值班员严格按照《运行规程》进行制氢设备的操作。
10、制氢站值班员应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进出制氢站人员进行管理与登记。
11、制氢设备严格执行定期试验与轮换制度;制氢设备所使用的热工仪表、探头及联锁装置必须定期检定和试验。
12、禁止在室内排放氢气。
13、氢气系统动火检修,必须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空气的最高含量不超过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