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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伤人事故案例及预防建议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09日

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电气装置主触点未打开,必须防止轿厢再运行。其要求是2个电气装置,而且对这2个电气装置能否正常工作必须再设有监控装置。尤其是制动器,如果在停梯时切断供电仅用一个电气装置主触点,则当该主触点故障未打开势必造成溜车蹾底、冲顶事故,既伤人又损坏设备。在这些关键部位必须设有双重保护,所以要求设有2个安全装置,而且应对每一电气装置再配置监控功能是安全必要的。电梯除了主电路与制动电路外,安全电路与门电路也是十分重要的部分。在安全规范14.1.2.1条电气安全装置通则中明确说明当电气安装装置动作时,应用安全触点直接切断主机与制动器的供电,使电梯立即制停,或不能再启动。如果不是安全触点或不能直接切断,则必须用满足要求的安全电路来切断主机与制动器供电。这些规定常被非电梯专业人员设计电梯电气时忽略,如北京有一单位还宣传他们主设计的控制柜,只用一个接触器,是使用接触器最少的“先进”设计,实际上这是最不安全的设计。由于电路间采用电压不同,安全电路与门电路常采用中间继电器去控制主电路与制动电路,但中间继电器的控制功能应采用安全电路方法。以防万一中间继电器触点粘连不释放,或偶而卡阻不释放,则就造成了事故5那样的伤人事故。根据上述事故实例,作者对电梯行业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设计、验收责任制度设计与验收人员必须熟悉电梯强制性标准知识,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电梯部分应负有安全责任,此外要求投入使用的电梯不能随意修改,尤其是当前大量采用的PLC的设计程序应加密锁定。验收人员按国家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并对验收项目负有责任。使用的电梯如发生安全事故,如与设计、验收有关的,则设计者与验收者应承担责任。我国不能再等待一步步过渡,老是争论由谁家负责验收电梯,应该尽快建立验收工程师制度。  
  (2)建立维修、改造资质审查制度维修尤其是改造原则上应由有电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去进行,当然也允许非生产企业进行维修与改造,但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统一发放资质证,这样避免外行人进行维修与改装。同时必须严格限制使用单位随意改装,例如改造电气控制线路、乱加应急电源,此外还包括应严禁轿内再装修。因为轿厢改变装潢设计影响到轿厢重量,进而影响曳引条件与平衡系数,还影响到安全钳与缓冲器的容量是否匹配。改造后电梯应按新安装电梯一样验收。
  (3)建立在用电梯的检修与报废制度电梯的检修与报废不能单用时间来衡量,这与其技术水平及使用频率有关,所以它不适用于计划修理制,还是选用定期检修方式。例如双速梯不能达到零制动,制动器闸瓦磨损快,此外制动弹簧的调整是否有效,则需定期检查制动力大小。这些检查工作应建立档案。对安全规范执行前(1987年12月1日)生产的电梯,应重点进行检查,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如使用微动开关等非安全触点开关作自动门电气保护装置的应进行更换。凡保留有检修开门运行功能的,应立即去掉。对具有提前开门与再平层功能的,其控制电路必须确保安全。对于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可修复的,应该尽早封梯报废。
  (4)加强电梯监督管理工作我国电梯管理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由全国统一发放生产许可证。但有些地方不接受生产许可证,只接受地方发放的安全认可证,这是不妥的。对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及其电梯应重点查处,尤其是严禁缺少安装装置的“简易电梯”与拆旧梯油漆翻新的不符安全要求的廉价梯进入用户。对已有电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产品需升级的,在试制品鉴定合格后,应给予试制生产期。此外安全规范规定的安全部件,如门锁、限速器、安全钳与缓冲器,必须经型式试验合格后,才能销售与使用。EN81-1:1998版本及GB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规定电气控制装置中安全电路是安全部件,也需要做型式试验。在当前除有电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外,尚有大量电梯控制柜生产单位,对他们的产品应该按GB7588-1995与GB16899-1997要求进行验收。这部分工作可以由购置单位验收,如购置单位无能力检查则可委托专业检查单位检验,在条件成熟时建议列入监检项目。
     (5)加强电梯安全宣传工作我国有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电梯协会有安全委员会,各单位有安全科,应加强这些部门的联络。发生事故及早通报,以警告大家注意采用有效措施去解决和预防,避免同类事故再发生。以上是作者在对北京市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后的一些想法,供同行参考,并欢迎讨论。我们大家一起关心爱护我国电梯行业,促进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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