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正常运行中的维护和操作
a 运行中加强水位、汽温、汽压、壁温、炉水循环泵差压各测量装置和自动控制、联锁逻辑的监视和校对,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因故停运或改动以上装置和逻辑时必须经过审批,并做好相应措施;
b 加强炉膛吹灰,蒸汽吹灰,保持锅炉受热面清洁;
c 运行时,认真巡检,发现泄漏及时汇报;
d 当发现泄漏严重时,应申请停炉,达到紧停条件时应执行紧停规定。对有超温超压现象的班组严格考核,并详细记录原因及超压值;
e 加减负荷时,必须按照规定速度进行,避免猛增猛减;
f 受热面超温超压要尽快采取措施,如采取措施无效且保护拒动时应执行紧停;
g 受热面超压应尽快采取措施。如采取措施无效,且安全门拒动,应执行紧停。
6) 防止锅炉四管泄漏:采用漏泄监测装置,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管发生爆漏时,应及早停运,防止扩大冲刷损坏其他管段。
7) 锅炉严重缺水时不得继续上水。
(2)防止设备大面积腐蚀
1) 启动及运行操作要求
a 锅炉启动和运行过程中,炉水水质不合格应及时排污,启动时应严格控制上水温度和上水速度;
b 凝结水的精处理装置严禁退出运行。在空冷装置以及其它真空系统发生泄漏,凝结水品质超标时,应及时查找、堵漏;
c 优化锅炉燃烧调整,改善贴壁气氛,避免高温腐蚀;
d 严格监督制度,监控给水、蒸汽品质,不合格不准进入锅炉;
e 提高给水PH值,保证在9.0-9.5之间,防止酸性腐蚀;
f 保证给水N2H4剩余量为10-40ug/L,以防止氧腐蚀;
g 严格给水回收标准,不合格疏水不得回收。
2) 停运过程中操作要求
a 停炉时要按要求进行化学加药。停炉时间要适当控制以保证化学药品全部加入,并有充分的循环时间;
b 锅炉停运过程中,锅炉降温降压速度,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定执行;
c 锅炉停运后,可靠关闭减温水总门及各级减温水电动门、调整门、给水泵中间抽水门;
d 锅炉正常停运后,继续上水维持汽包最高水位。开启省煤器再循环门,杜绝因汽包水位维持太低,造成强制循环泵停止运行,水循环破坏。
e 停炉放水一般均采用热炉放水。放水时,过热器疏水门、空气门及放水门应充分开启。
(3)防止炉外管道和膜式壁机械爆破
1) 加强对炉外管道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对管系振动、水击等现象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当炉外管道有漏汽、漏水现象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若不能与系统隔离进行处理时,应立即停炉。
2) 防止锅炉本体膨胀和管道膨胀受阻
a 炉上水、点火、升压过程中记录、检查、本体膨胀和管道膨胀情况,发现异常停止相关操作进行分析处理;
b 点火投油枪时,尽量对称投入;
c 增投燃料时必须按规定进行;
d 锅炉启动时间不能随意缩短;
e 保持燃烧均匀,严禁缺角运行,防止因燃烧偏差引起过大的膨胀偏差。
3) 定期检查水冷壁刚性梁四角连接及燃烧器悬吊机构,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处理。
4) 防止因水冷壁晃动、燃烧器与水冷壁鳍片处焊缝受力过载拉裂而造成水冷壁泄漏。
5) 运行中,对导汽管、汽连络管、水连络管、下降管等炉外管道以及弯管、弯头、联箱封头等处,尽量减少停留时间。
(4)防止锅炉四管泄漏
1) 按规定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泄漏及时汇报。
2) 当确证受热面泄漏,应申请停炉,防止扩大冲刷损坏其它管段。
3) 运行操作应注意事项
a 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进行操作、调整;
b 加强炉膛水吹灰、蒸汽吹灰,保持受热而清洁;
c 受热面超温应尽快采取措施。如采取措施无效且保护拒动时,应执行紧停;
d 受热面超压应尽快采取措施。如采取措施无效,且安全门拒动,应执行紧停。
4.3.3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措施
(1) 锅炉点火启动前必须确证空预前后、省煤器、脱硝装置、布袋除尘器等各处烟气温度、烟气氧量、烟气压力等测量装置正确投入。
(2) 锅炉启动时、运行中、停机时必须保证油枪雾化良好、不出现燃料着火不良现象,防止未燃尽燃料或炭黑沉积在省煤器、烟道、脱硝、空预、布袋除尘器等处而发生尾部烟道再燃烧或高温氧化事故:
a 加强油质、煤质管理、分析;
b 油枪投运时,应严密监督油枪的雾化情况,对雾化不良的油枪应及时解列;
c 油枪点火不成功应立即关闭电磁阀,防止大量未燃油喷入炉内;
d 油枪投运后要调整油枪二次风门在油枪点火运行位置,确保燃油完全燃烧;
e 投入微油点火系统时,必须确保煤粉燃尽率;
f 投运燃烧器、增加燃料时必须满足点火能量、连续燃烧要求,不得解除燃料投运闭锁功能;
g 如因油质、煤质差以及运行调整问题出现燃烧不良情况,判断有燃料特别是燃油沉积时,停炉后必须对脱硝催化剂进行充分通风降温;
h 精心调整燃烧工况,确保风、粉配比合适,严格按规定调整二次风烟压差、一次风速、三次风速以及送风量、烟气氧量;
i 密切监视各部烟温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分析处理;
j 严格执行锅炉点火前、灭火后的通风吹扫规定。
(3) 空气预热器转速低保护可靠投入;保证空预蒸汽吹灰器、脱硝装置声波吹灰器能可靠投入,并按规定进行吹灰:
a 空气预热器转速低保护、着火报警装置可靠投入;保证空预蒸汽吹灰器能可靠投入,空予消防系统设备可靠备用 ;
b 按规程规定对空预进行吹灰;
c 锅炉长时间煤油混烧时应加强空预蒸汽吹灰,采用连续吹灰方式,并确保吹灰蒸汽压力正常,过热度≥130℃;
d 锅炉启动后及时投入空预蒸汽吹灰,锅炉停止前对空预、脱硝催化剂进行一次彻底吹灰;
e 利用停炉机会对空预器消防装置进行检查和试验,发现磨损,要及时通知修补或更换;
f 定期对空气预热器进行水冲洗,保持换热元件清洁。
4.3.4汽包水位事故的预防措施
(1) 新安装的锅炉机组必须核实汽包水位取样孔的位置、结构及水位计平衡容器安装尺寸,并符合规范要求。
(2) 差压水位计(变送器)应采用压力补偿,并充分考虑平衡容器的温度变化造成的影响。
(3) 汽包水位测量系统的保温、伴热及防冻措施应正确,以保证汽包测量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正确性。
(4) 汽包就地水位计的零位应以制造厂提供的数据为准,并进行核对、标定。
(5) 按规程要求对汽包水位计进行零位校验。
(6) 定期校验、标定汽包水位测量系统,确保水位计显示正确、可靠。
(7) 当各差压水位计(变送器)偏差大于30mm时,应立即汇报,并查明原因予以消除。当不能保证两种类型水位计正常运行时,必须停炉处理。
(8) 建立锅炉汽包水位测量系统的维修和设备缺陷档案,对各类设备缺陷进行定期分析,找出原因及处理对策,并实施消缺。
(9) 严格按照运行规程及各项制度,对水位计及其测量系统进行检查及维护,加强水位计的校对和冲洗工作。
(10) 机组启动调试时应对汽包水位校正补偿方法进行校对、验证,并进行汽包水位计的热态调整及校核。新机验收时应有汽包水位计安装、调试及试运专项报告,列入验收主要项目之一。
(11) 当一套水位测量装置因故障退出运行时,必须填写工作票并附危险点分析立即进行处理,一般应在8h内恢复。若不能完成,应制定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允许延长工期,但最多不能超过24h。
(12) 锅炉汽包水位高、低保护采用独立测量的三取二的逻辑判断方式。当有一点因某种原因须退出运行时,必须先将该保护转为二取一的逻辑判断方式,并办理审批手续,限期8h恢复;当有二点因某种原因须退出运行时,必须先将该保护转为一取一的逻辑判断方式,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行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限期8h以内恢复,如逾期不能恢复,应停止锅炉运行。
(13) 锅炉汽包水位保护在锅炉启动前和停炉前应进行实际传动校检。用上水方法进行高水位保护试验、用排污门放水的方法进行低水位保护试验,严禁用信号短接方法进行模拟传动替代进行。
(14) 定期核查汽包水位保护定值和逻辑,定期试验保护回路,确保系统保护功能完善、可靠。
(15) 涉及汽包水位相关的信号、联锁、保护定值修改及逻辑、控制回路变更时,应严格执行设备异动管理标准、和热控定值、逻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
(16) 严禁随意退出锅炉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因设备缺陷需退出时,应经总工程师批准,并事先做好安全措施。
(17) 锅炉启动前,必须保证两只彼此独立的就地汽包水位计和两只远传汽包水位计能正常工作(两种以上工作原理共存),以保证在任何运行工况下锅炉汽包水位的正确监视。
(18) 汽包锅炉水位保护是锅炉启动的必备条件之一,水位保护不完整严禁启动。
(19) 当在运行中无法判断汽包确实水位时,应紧急停炉。
(20) 加强汽包水位自动调节系统设备(如给水泵液偶及执行机构等)的检查、巡视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自动调节系统中汽包水位信号应采用三选中值的方式进行优选。
(21) 加强汽包水位相关热工信号、联锁(汽包紧急放水门联锁等)、保护(汽包水位保护等)等设备的定期检查、试验工作,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预防异常状态下的应急处理需要。
(22) 高压加热器保护装置及旁路系统应正常投入,并按规程进行试验,保证其动作可靠。当因某种原因需退出高压加热器保护装置时,应制定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并限期恢复。
(23) 运行值长要加强机、炉、电各专业设备运行情况的沟通、协调工作(如升降负荷、操作给水泵及其附属阀门、锅炉排污等等)。
(24) 机组升降负荷应平稳进行,防止负荷扰动过大造成汽包水位大幅波动。
(25) 给水切换在负荷汽压稳定的工况下进行,并在切换过程中控制给水量不突变。
(26) 给水自动时,加强对汽水流量和水位监督,同时经常检查水位变送器之间的差值,掌握变送器的工作状况。
(27) 机组运行中应有一台备用给水泵,泵组功能应在自动位置,给水泵功能组联泵顺序选择与备用泵对应。当运行泵跳闸备用泵应联动,必要时手动启动并迅速带负荷向锅炉给水。
(28) 机组运行中若没有备用给水泵,运行泵跳闸应立即减负荷且使锅炉汽压略呈下降趋势,维持给水量和蒸汽量平衡。
(29) 若运行中仅有一台给水泵,一旦给水泵跳闸若无明显故障可再试启一次,不成功则立即按事故按钮,紧急停炉。
(30) 机组甩负荷,及时将热负荷减到与甩负荷对应,旁路系统在备用状态时,及时开启旁路维持锅炉汽压,避免汽包安全门动作。
(31) 运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值班纪律,监盘思想集中,经常分析各运行参数的变化,调整要及时,准确判断及处理事故。
(32) 要加强运行人员的培训,注意区分汽包“虚假水位”的现象,不断提高其操作技能、事故判断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4.3.5防止发生制粉系统着火和爆炸事故措施
(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有关制粉系统防爆的规定。
(2) 制粉系统启动前和停止后要按照规程的规定进行蒸汽消防和冷风吹扫。
(3) 定期对排渣箱渣量进行检查,及时排渣;正常运行中当排渣箱渣量较少时也要定期排渣,以防止渣箱自燃。
(4) 磨煤机要定期切换运行,防止因长期停运导致原煤仓或磨煤机内部自燃。
(5) 停炉前要尽量将原煤仓走空或保持较低的煤位,防止因长期停运导致原煤仓自燃。
(6) 磨煤机正常运行中其蒸汽消防系统处于良好备用状态,保证随时可以投入运行。
(7) 磨煤机正常运行中要加强对磨煤机出口温度的监视,出口温度控制采用自动调节方式,确保磨煤机出口温度不得超过报警值。
(8) 磨煤机附近消防设施齐全,定期试验合格,运行值班人员要懂得灭火常识。
(9) 加强燃煤管理,防止煤中混入雷管等易爆物品。集控运行须进行煤质分析。
(10) 当发现备用磨煤机内着火时,要立即关闭其所有的出入口风门挡板以隔绝空气,并用蒸汽消防进行灭火。
(11) 停磨时要先将磨出力降至最小,然后先停给煤机,15秒钟后再停磨煤机,以防止磨煤机内积煤自燃。
(12) 及时消除漏粉点并及时清除漏出的煤粉。
(13) 要经常检查输煤系统、制粉系统积煤积粉的自燃点,输煤皮带停止上煤期间,也应坚持巡视检查,发现积煤积粉要及时彻底清理,防止自燃烧坏设备和输煤皮带。
(14) 清理煤粉时,要杜绝明火,防止煤粉爆燃起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