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1. 2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超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超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2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3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3.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3.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 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3.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安全预案。
3.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安全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包贮罐安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3.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多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4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4.1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2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 的规定。
4.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作业中安全措施
5.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 的规定。
5.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 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5.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6.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6.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6.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6.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6.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 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6.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