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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式(门式 )起重机档案资料及管理要求(公路工程)

作者:陈云春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7月24日

一、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对于以下几种类型的设备不得出租和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包括: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b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d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e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出租单位应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并应当应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二、出租单位资料及管理要求。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附属设施(安全装置、材料)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旧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三、安装单位资料及管理要求。

(1)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人员资格证书(Q1、Q2)及名单、现场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

(2)安装、拆卸合同。与使用单位签订。

(3)安全协议书。 与使用单位签订。

(4)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上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批。

(5)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由安装单位现场负责人组织实施,并进行签字按手印确认。

(6)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安装单位编、审、批后,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7)专项方案(安装、拆除)实施前将安装拆卸单位资质、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及资格、安装拆卸时间、安装拆卸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安全管理协议、安装拆卸合同等资料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告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安装(维修)告知单后,组织进行安装、拆卸工作。

(8)安装前准备工作:

1、安装施工技术交底。

2、检查安装场地及施工环境条件。

3、检查安装工具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9)安装单位自检。安装单位安装完成后,应及时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安装组长对桥式(门式)起重机械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桥式(门式)起重机安装方案及交底、基础资料、防雷接地检测、金属结构、运转结构、安全装置、电气系统、绳轮钩部件。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自检报告)。

(10)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需要注意的是,检测单位完成检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整机合格,其中可能会有一些项目不合格;设备供应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出具整改报告。

(11)安装单位对上述资料原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留存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使用单位。

四、使用单位资料及管理要求。

(1)使用单位将出租单位资料、安装单位资料报分部,分部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2)总包单位组织出租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塔式起重机联合验收。

(3)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使用登记证、使用标志。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7)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8)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9)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提供维修保养记录。

(10)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操作证Q3、Q4)

(11)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五、分部资料要求

(1)进场验收记录。

(2)上报安装拆卸单位资质、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及资格、安装拆卸时间、安装拆卸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安全管理协议、安装拆卸合同等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3)关键环节告知表。

(4)关键环节作业前检查记录。

(5)关键环节旁站记录。

(6)安装验收记录。(将出租单位资料、安装拆卸单位资料、使用单位资料归档)

(7)组织出租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进行验收。

(8)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及操作证。

(9)对特种作业操作人经 培训合格及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

(10)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使用单位提供日常检查维修保养记录、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记录等。

(12)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13)定期对塔式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

(14)建安特定期检测资料。

六、桥式(门式)起重机使用要求。

(1)每台起重机必须在明显的地方挂上额定起重量的标牌。

(2)工作中,桥架上不许有人或用吊钩运送人。

(3)起重机不允许超荷使用。

(4)起重机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吊钩或吊具以及吊物底面,必须离地面 2m 以上。越 过障碍物时,须超过障碍物 0.5m 高。

(5)吊运小于额定起重量 50%的物件,允许两个机构同时动作;吊大于额定起重量 50%的物件, 则只可以一个机构动作。

(6)具有主、副钩的桥式起重机,不要同时上升或下降主、副钩(特殊例外)。

(7)不允许用碰限位开关作为停车的办法。

(8)吊钩处于下极限位置时,卷筒上必须保留有两圈以上的安全绳圈。

(9)桥式起重机所有的电气设备外壳均应接地。如小车轨道不是焊接在主梁上,应采取焊接地线 措施。接地线可用截面积大于 75mm2的镀锌扁铁或 10mm2的裸铜线或大于 30mm2的镀锌圆钢。司机室或 起重机体的接地位置应多于两处。起重机上任何一点到电源中性点间的接地电阻,均应小于 4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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