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安全技术>> 交通运输>>正文

车辆及交通安全技术知识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01日

  10.机动车装载货物的要求和规定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3.5款规定:“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要关好拴牢。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第3.3.3款要求:“随车装卸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超过厂交通安全部门核准的人数;(2)载运大、重货物未靠厢栏板时,货前不得乘人;(3)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时,货上不得乘人;(4)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5)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的挂车、电瓶车、起重车、罐车、平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但安装有效锁制的自动倾卸车和设有围护栏的起重车、平板拖车、垃圾车等,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准,可载装卸人员1—4人。”
  
  11.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货物的安全规定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3.10款要求: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2)必须由具有5万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3)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它机动车运输;
  
  (4)车上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
  
  (5)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外装设火星罩,易燃、易爆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6)车厢周围严禁烟火;
  
  (7)装载液态或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8)装载氯酸钠、氯酸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
  
  (9)装载剧毒品的车厢,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10)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车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11)两台以下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m,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
  
  (12)中途修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和押运不得离车。
  
  12.厂内机动车行驶速度的规定和限制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1.4~3.4.3款规定: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必须超过规定速度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限制。
  
  13.《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规定哪些地点不准停放车辆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4.8款规定,下列地点不准停放车辆:
  
  (1)距通勤车站、加油站、消防车库门口和消防栓20m以内的地段;
  
  (2)距交叉路口、平交道口、转弯处、隧道、桥梁、危险地段、地中衡和厂房、仓库、职工医院大门口15m以内的地段;
  
  (3)坡度大于5%的路段;
  
  (4)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地段两端各20m以内。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