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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造企业事故频发的原因及对策建议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19日



  几点对策建议:

  一、出台《办法》。建议市政府出台《舟山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明确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及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对船舶修造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保障、事故处理等作出相应规定。

  二、加强培训。要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进一步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素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三、综合预防。要突出重点,采取市场准入、安全奖惩、持证上岗、加强检查、加大投入等综合措施,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同时,要严格作业现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

  四、加大投入。要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和作业方式,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同时,要确保安全设施、安全设备的完好,对特种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并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断改善企业职工的劳动作业条件。

  五、联合整治。各级安监、经贸、质监、消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对船舶修造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尤其是各级安监部门应加强对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作出处理,同时,要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严格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工作。各级经贸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管理作为船舶修造企业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坚持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规范该行业生产秩序,提升整体竞争力。

  六、落实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职责。

  七、示范推动。建议由政府牵头,选择在一家安全管理较好的企业,召开由全市一定规模企业和相关部门参加的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现场会,推动舟山市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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