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种类
|
重大事故
|
大事故
|
一般事故
|
20000吨以上
14704kW以上
|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150万
元以上
|
1.死亡l一2人
2.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以上至150万元以下
|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20万
元以上至70万元以下
|
10000吨以上
20000吨以下
7352kW以上
14704kW以下
|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130万
元以上
|
1.死亡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以上至130万元以下
|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15万
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
|
5000吨以上
10000吨以下
3676kW以上
7352kW以下
|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100万
元以上
|
1.死亡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以上至100万元以下
|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10万
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
|
3000总吨以上
5000总吨以下或
2206LW以上
3676kW以下
|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75万元
以上
|
1.死亡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以上至75万元以下
|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8万
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
|
1500总吨以上
3000总吨以下或
1103kW以上
2206kW以下
|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以上
|
1.死亡l一2人
2.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以上至60万元以下
|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6万
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
|
1000总吨以上
1500总吨以下或
735kW以上
1103kW以下
|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以上
|
1.死亡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以上至50万元以下
|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4万
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
|
500总吨以上
1000总吨以下或
368kW以上
735kW以下
|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
以上
|
1.死亡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
以上至35万元以下
|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3万
元以上至8万元以下
|
300总吨以上
500总吨以下或
221kW以上
368kW以下
|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
以上
|
1.死亡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
以上至25万元以下
|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5万
元以上至6万元以下
|
200总吨以上
300总吨以下或
147kW以上
221kW以下
|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以上
|
1.死亡142人
2.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
以上至10万元以下
|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6000
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
|
20总吨以上
200总吨以下或
14kW以上
147kW以下
|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
以上
|
1.死亡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7500元
以上至3万元以下
|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750
元以上至7500元以下
|
20总吨以下或
14kW以下
|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以上
|
1.死亡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7500元
以上至2万元以下
|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450
元以上至7500元以下
|
注:1.凡符合表内标准之一的即达到相应的事故等级。
2.表中的“以上”包括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包括本数或本级。
3.船舶等级的划分:拖船按主机额定功率划分,其他船舶按总吨划分,既未核定吨位又无功率的船舶按载重吨比照总吨划分。
国务院于1989年1月3日通过并于同年3月29日发布施行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该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劳动部根据该规定的授权做出下列解释:水运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即为该规定所称的特别重大事故。
此外,1990年10月20日交通部交通安全委员会发出《关于报告船舶重大事故隐患的通知》,该通知将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定义为:船舶由于严重违章,操作人员过失,机电设备故障或其他因素等,虽未直接造成伤亡或经济损失,但潜伏着极大险情,严重威胁船舶(旅客、船员、货物)、安全及性质严重的重大隐患。该通知将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分为4类。
(1)、严重违章。严重违反安全航行和防火规定,船舶超载、超速,违章追越,违章抢航,违章抢槽,违章明火作业,违章装载、运输危险货物,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等。
(2)、操作人员过失。在航行、锚泊或靠离泊时,由于操作人员失误,疏忽嘹望,擅离职守,助航设备、通信设备和信号使用不当等。
(3)、机电设备故障。船舶主机、辅机、舵机、机件、电器或通信设备、应急设备失灵等故障。
(4)、其他因素。《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违章操作,虽未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构成重大潜在事故隐患的,海事局可以依据本条例进行调查和处罚。”故也可以将船舶重大事故隐患(重大潜在事故隐患)、考虑为我国海事分级的最低海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