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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口作业安全防护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08日

        (三)防护员工作制度及要求
        1.工地防护员要求
        (1)上岗前按照规定带齐防护信号和通讯设备、备品,确保使用性能良好。
        (2)作业中集中思想,认真燎望,坚守岗位,密切注意工地作业和列车运行情况。
        (3)在要求列车慢行的处所,列车接近时,站在来车一端的左侧路肩上,展开黄色信号旗,立岗接车,显示慢行信号。发现来车超过规定的慢行速度时,及时用对讲机呼唤或用展开的黄色信号旗急速上下摇动要求列车减速到规定的限制速度。
        (4)认真注意观察检查线路的变化情况。对顶进桥涵施工,路基坍塌,线路扣轨架空作业等重点危险地段,要做到一列一检查。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要及时设置停车信号防护,并通知有关部门迅速进行处理。
       (5)认真记录列车通过慢行处所的速度如发现超速现象,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按规定设置停车或慢行防护信号。封锁施工终了时.按施工负责人的命令.及时撤除停车防护信号。
        2.驻站联络员要求
        (1)上班前点名时.必须认真听取工长布置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生产任务、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人员分工情况等。
        (2)带齐应带的信号用品,并认真检查信号用品是否良好,不良者立即修复或更换。
        (3)在开始防护前,负责核对钟表,做到车站运转室、驻站联络员、工地电活员三者时间一致。不得随意离开运转室(信号楼)。
        (4)经常与车站值班员联系,熟悉并注意车站控制台的信号显示,了解列车3h运行计划,正确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并及时告诉工地电话员,由工地电话员转告工地负责人,以便安排工作什划,掌握收工时间。
        (5)为了确保行车及施工安全,利用列车间隔施工时.必须执行预报、确报制度。
        (6)为了防止电话听错.必须执行复诵制度。
        (7)按规定向车站值班员办理轻型轨道车出车、返回或机具转移时的要点手续,填写“轻型轨道车使用承认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车站,一份自用)。区间要点时,车站、工地双方分别填写
    “轻型车辆使用承认书”,事后补办签认手续,要确认机具下道后再由值班员消点,在值班员未签认前,不得通知机具、车辆上道。
        (8)办理封锁施工时,在施工前按规定向车站值班员提出申请办理封锁施工手续,及时准确地向工地电话防护员传达调度命令内容。临近施工挤终止时间.提前询问施工负责人能否按时开通。如果需延长施工时间或限速运行,必须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办理手续。
        封锁施工完毕.根据施工负责人或工地电话防护员的汇报,向车站值班员办理线路开通手续。
        3.作业防护及有关要求
        在旅客列车或快速旅客列车通过的曲线地段设置防护时,若了望距离不足800M或1200M必须增设中间防护员。
        在线路上人力推运各种轻型车辆,应派防护员在车辆前后800m处显示停车信号,随车动。如了望条件不良应增设中间防护员。
        在区间施工,除按上述各项办法防护外.还应在车站与施工地点分别设专职联络人员和防护人员,用电话联系。
        在既有线施工,应配备经培训考试合格者担任驻站联络员和工地防护人员,每一施工点工地防护人员不可少于3人。
        防护人员应指定专人并经过考试合格者担任,听觉、视觉有缺陷或语言不清楚者,均不得担任防护工作。
        凡妨碍行车的施工及故障地点的线路,均应设置防护。防护人员由指定的、经过考试合格的铁路职工担任。
        施工地点与防护人员了望条件不良又无电话联系时,应设中间防护员。
        驻点联络员每次发出预报、确报或变更通知,工地防护员应复诵一遍,以确认无误,并在自记录本内记载时间、车次、姓名和联系事项以备查。
        施工防护人员应站在距施工地点的第一个响墩内20m附近了望条件较好的地点,显示停车手信号。在尽头线上施工,施工领导人经与车站值班员联系确认尽头一端无列车、动车时,则尽头一端可不设防护。
        在不需要以停车信号或移动减速信号防护的区间线路上作业,应在施工地点两端500M_1000 m处列车运行方向左侧(双线在线路外侧)的路上肩设置作业标。
        (四)防护距离有关具体要求
        铁道部(关于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铁科教(2000)99号)对《技规》有关内
    容进行相应调整,对特快、快速旅客列车运行速度做出规定:
        特快旅客列车最高运行速度120 km/h 以上至200 km/h;
        快速旅客列车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20 km/h.
        根据修改后的《技规》第189条和第291条由列车在任何线路坡道上的紧急制动距离决定,各种列车运行速度下的防护(制动)距离为:
        运行速度不超过90 km/h的货物列车为800 m;
        运行速度90 km/h以上至120 km/h 的快运货物列车为1100 m;
        运行速度不超过120 km/h的旅客列车为800 m;
        运行速度 120 km/h以上至140 km/h的旅客列车为1100 m;
      运行速度 140km/h以上至160 km/h的旅客列车为1400 m;
      运行速度160 km/h以上至200 km/h的旅客列车为200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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