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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控制船舶在引航员引航状态下的安全风险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09日

近几年船舶事故的统计资料显示,船舶在引航员引航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有所上升,船舶引航事故的发生率相对港口引航船舶艘数而言很低,但是相对船公司船舶发生的水上事故而言,引航员在船引领操纵时发生的水上事故所占的比例较高。因为引航员的特殊身份,如何防范船舶在引航员引航状态下的风险,谈几点想法。
        一、船舶在引航员引航状态下的风险分析
        船舶在复杂航(海)区或通航条件受限的航道航行以及进出港靠离泊作业,为了保障安全一般主动申请引航或要求强制引航,我国《海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就强制引航和非强制引航做了规定,但船舶有引航员在船引航过程中,船舶可能发生水上安全和污染事故、引航员上下船的人身安全,以及事故处理、调查取证遭遇困难等,存在安全责任风险。
        1、船舶可能发生水上安全和污染事故的风险。船舶航行,涉及到气象、潮汐、航道、码头、锚地等外界条件;涉及到船舶船型、机械动力和助航设备等自身条件;涉及到船员和引航员素质(包括健康的身体素质、全面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精湛的操作技术、良好的心理素质等因素)。在引航过程中的安全链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断裂(即出现判断不正确、动作不协调、操作不规范等)就会引起水上安全和污染事故。引航员在船发生事故主要原因分析:(1)引航员的操作技能、安全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不好,关键时刻犯低级错误、操纵失误。(2)船长与引航员的沟通不协调,没能进行有效沟通,配合不密切、不能做到优势互补。导致安全信息和沟通理解错误造成事故发生。(3)船长不认真搜集研究港口航道情况,航行计划不周,应急预案不完善、安全措施不到位、各项进出港工作准备工作不充分。在引航员上船有松口气的思想、疏忽监督、依赖引航员。(4)引航员上船前或刚下船,引航员没有将航道情况及时告知船长,船长对环境不熟息,应急情况又估计不足等因素引起事故,这种情形在长江引航中因特殊引航条件出现较多。
        2、引航员上下船的人身安全事故的风险。如果在引航员登、离轮过程中,由于过失而造成引航员伤害,船方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道义上的补偿责任。1999年3月29日巴拿马“春天商人”货轮引航软梯意外断裂,致使引航员受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由船东赔偿给宁波引航员俞某368万余元。由此案例可以看出,引航员在登离船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人身伤害风险。
        3、事故处理、调查取证遭遇困难的风险。引航员在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的事故处理、海事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涉及到引航员的证词和相关记录,引航员也有义务配合进行调查处理,但一旦涉及到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排除一些引航员为了确保自身利益而做出对船舶、船东不利的言行,存在一定的风险。
        4、保险理赔被拒赔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九条 下列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区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顺岸相邻两个泊位之间的平行移动除外)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应当申请引航:一是外国籍船舶;二是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并对引航机构和引航员的资质、申请程序等作了规定,当船舶发生海事进入理赔程序,如果是强制引航的水域没有引航,或发现船舶聘用的引航员无正式引航资质,对保险理赔将带来很大的影响。保险公司以“船东的故意行为”为理由而拒绝赔付保险赔款。
        5、责任限制不能享受的风险。如果事故原因涉及到“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之间的争议,则争议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船舶是否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涉及责任限制规定,是出于保护船东利益,一旦界定为船东雇佣无资质引航人员而造成事故,则此责任限制将可能不能成立。
        二、船舶在引航状态下的船长职责
        目前在我国涉及引航员的责任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
        以上规定对引航员的责任有所要求。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更明确 船长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也规定 “船舶由引航员引航时并不解除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条款与《STCW公约》航行值班应遵循的原则有关“在引航员在船时的航行”中第49条  “尽管引航员有其职责和义务,他们在船引航并不解除船长或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对船舶安全所负的职责和义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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