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只有一次,人生不可以重来”,无数鲜血的事故教训,时刻警惕活着的人们!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各运输单位要认真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进行事故案例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总结血的教训,把他人的事故当“镜子”,从别人的事故中发现存在的事故苗头,查找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整改,防患于未然,正真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典型案例一:
安全带不能正常使用,“带”来血的教训
2012年8月31日8时48分,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郭世平驾驶号牌为豫M15260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沿连霍高速公路(G30)自西向东行驶至784公里加420米处的河南三门峡境内,因遇大雨,车辆发生侧滑,翻至道路右侧沟中,造成大客车上8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15人受伤。此次事故中,因40%的座位配备安全带不能正常使用,存在缺少安全带锁扣等问题,致伤亡严重。
安全提示:安全带就是生命带,要确保安全带齐全有效,乘客不系安全带不上路。
典型案例二:
违法装载危险品,车毁人亡
2011年7月22日3时43分,山东威海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人邹建洲驾驶鲁K08596号大型卧铺客车,乘载47人(核载35人),行驶至河南省信阳市境内京港澳高速公路938公里加115米处,因车厢内违法装载的易燃危险化学品突然发生爆燃,客车起火燃烧,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此次事故中,当事人在明知偶氮二异庚腈属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的情况下,隐瞒货物性质,将危险品装载在客厢内部,导致偶氮二异庚腈在堆放挤压、摩擦、发动机发热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受热分解,发生爆燃。
安全提示:严格“三品”检查,杜绝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上车;严禁人货混装。
典型案例三:
客车高速公路上下客,造成26人死亡
2011年7月4日3时40分,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驾驶人梁伟驾驶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鄂AE3892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载54人(含2名幼儿,核载55人),由广东广州驶往湖北天门,当行至湖北省仙桃市境内随岳高速公路229公里加400米处时,骑压慢速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分道线违法停车下客,被后方驶来的鄂F1N2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撞击,导致两车冲出高速公路护栏翻入边沟并起火燃烧,造成26人死亡、29人受伤。此次事故中,肇事的鄂AE3892号大客车属于旅游客运车辆,未办理旅游包车线路审批手续,私自组织客源由广州发往天门,违法从事长途客运,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下客,且车身左侧占用部分行车道(约0.5米),导致事故发生。
安全提示:高速公路严禁停车上下客。
典型案例四:
超员超速,毁人毁己
2011年10月7日15时46分,河北省唐山市驾驶人云伟驾驶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冀B99998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载55人(核载53人),沿滨保高速公路由保定驶往唐山,当行至天津市武清区境内60公里加700米处时,刮撞同方向袁倩驾驶的鲁AA356W号小型轿车后,失控向右侧翻并被路侧波形梁钢护栏切割,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伤。根据大客车上GPS卫星定位装置记录,事故发生时冀B99998号大客车的行驶速度为115.9公里/小时,属超速行驶,且驾驶人在发现小轿车第一次左右调整方向后仍未采取有效减速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千次超速,客车翻坠山沟下
2012年3月13日12时28分,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驾驶人王千驾驶川U20777号金龙大客车从成都驶往马尔康县,该车核载35人,实载21人,行至马尔康县境内317国道295公里加138米一连续下坡且转弯处时,翻坠于垂高65米的山沟下,造成15人死亡,6人受伤。此次事故中,该车及其日常停靠的马尔康县客运站设有GPS监控系统或平台,但对该车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未起到应有的动态监控作用。2012年1月份达1674次,2月份达1930次,但该站监控平台均未发出任何警示予以纠正,终酿苦果。
超员的危害:首先,超员会加重车身,使车辆安全性降低;其次,车内人员拥挤,不仅通风通气存在问题,一旦发生事故,加大了乘客逃生难度;最后,车辆自身的机械性能 <http://zhidao.baidu.com/search?word=%E6%9C%BA%E6%A2%B0%E6%80%A7%E8%83%BD&fr=qb_search_exp&ie=utf8>也会因为超员而增加损耗。客车超员是十分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根据公安部123号令,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 <http://zhidao.baidu.com/search?word=%E6%A0%A1%E8%BD%A6&fr=qb_search_exp&ie=utf8>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超速的危害:“十次事故九次快”,据专家研究发现,在干柏油路面上,当机动车以60公里/时的车速行驶时,驾驶人从发现情况到制动停车,刹车距离为29.7米,当以90公里/时的车速行车时,这个距离将延长到58.6米。如果是大型车辆超速行驶,不仅使制动距离进一步延长,还会对车厢内的乘车人员造成安全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根据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记12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安全提示:驾驶员在开车时一定要注意道路上的限速标志,遇路口、转弯、掉头、铁道及能见度较低时,应减速慢行。不要将道路当成赛车场,保持良好心态,不争先、不抢行,不开斗气车;切莫贪图私利,超员行驶。
典型案例五:
酒后驾驶,让一个人的婚礼变成十六个人的葬礼
2010年11月11日19时许,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东鲁街道驾驶人朱连春酒后驾驶鲁P9V538号三轮汽车,违法搭载参加婚宴返回的村民21人,由莘县莘亭驶往东鲁,行至333省道271公里加100米处,因醉酒驾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行驶的鲁J62755号重型自卸货车正面相撞,造成16人死亡、6人受伤。此次事故中,朱连春在血液酒精含量168毫克/100毫升、超过醉酒驾驶标准一倍以上的情况下,仍醉酒驾驶鲁P9V538号三轮汽车逆行,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酒后驾驶危害:酒后驾驶是指驾驶人饮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酒”是指白酒、啤酒、黄酒、红酒等酒类以及其他含酒精的食品、饮料,“酒后”是指饮酒后8小时之内或醉酒后24小时之内。实验数据表明,酒后驾驶遇到紧急情况时,制动距离是未饮酒状态的2-3倍。酒精主要影响驾驶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当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0.03%时,驾驶人的驾驶能力开始下降;达到0.1%时,驾驶能力下降15%;达到0.15%时,驾驶能力下降30%。血液中酒精含量达0.06%的驾驶人发生事故的概率为未饮酒驾驶人的两倍,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1%的驾驶人发生事故的概率为未饮酒驾驶人的6至8倍。驾驶员酒后驾驶,操作能力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安全间距和行车速度,不能准确处理路面上的交通信息;视野大大减小,视像不稳,色觉功能下降,导致不能发现和领会交通信号、交通标志 标线,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在酒精刺激下,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具有冒险倾向,对周围人的劝告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情;容易困倦疲劳,出现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甚至进入睡眠状态。
安全提示:正确认识酒后驾驶的危险性,不要存有侥幸心理,逞“匹夫之勇”;当有驾车任务时,要做到滴酒不沾,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充分认识到酒后驾车不啻于自杀行为;节假日期间、朋友聚会时,身边的人务必牢记切不可怂恿驾驶人喝酒。驾驶员朋友,为了您和他人的家庭幸福,莫拿生命开玩笑,莫以喝酒论英雄。酒后驾驶者--当戒!